看到推文底下有人提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我就想到我前幾個禮拜
曾經向來到學校演講的檢察事務官(類似檢察官的助手)請教一些問題
那就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究竟圖畫有沒有包憑空繪製之圖畫(就是二次元)
他的回答是說:有
我就問說就樣不會限制人民的創作自由嗎?
他請我翻刑法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是刑法第235條的特別法
在台灣只要散佈猥褻色情圖畫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
但你如果畫的是未成年的猥褻色情圖畫就會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所以在台灣
不可以散佈未成年色情圖(X)
只要是色情圖就不能散佈(O)
感覺我們比歐美還嚴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