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洽特] 話說回來 像未來數位代理蘿本沒出事

作者: s100421 (s100421)   2018-06-08 11:08:43
※ 引述《qazieru (=w=)》之銘言:
: 這是新話題了
: 像有時一般書店都還可以看到在賣未來數位的A漫....而未來數位的蘿漫也不少
: 那他們是怎麼保證警察不抓他們當業績的啊?
: 賣店大家知道是定期抄
: 而這種出版社是有後台? 還是有其他的保命方法?
: 有人知道嗎? 問問能有什麼防範方法
曾經有律師事務所發表過文章見解節錄如下:
"...至於何謂猥褻物品,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7號解釋曾做出解釋如下:「猥褻出版品,乃指
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
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而言。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言
論或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
會一般觀念定之。」
而在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7號,基於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成人資訊當然也有此自由),
則再將猥褻物品分為兩類:「硬蕊」(hardcore)與「軟蕊」(softcore),並做出分別標準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
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
『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
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
行為。』..."
"...簡單的說,如果是「硬蕊」猥褻物品(即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
性或教育性價值之資訊或物品),則一律禁止散布、播送、販賣,或為了散布、播送、販
賣而製造或持有。若是軟蕊猥褻物品(即硬蕊以外之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
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則禁止未採取適當之
安全隔絕措施之散布、播送、販賣,或意圖為此種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或持有之行為

故某A所問之該店家所陳列之成人影音及漫畫封面是否構成散播猥褻物品罪,須視其是否
為「硬蕊之猥褻物品」或「軟蕊之猥褻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定。"
http://www.sl-law.com.tw/?p=4162 (全文網址)
所以只要代裡的不是「硬蕊」題材的作品,販賣時有做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
未來數位應該是不會突然被抓去關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灣奴隸工)   2018-06-08 12:28:00
過去租書店曾有一段被警察看到18x書籍(不論是否有管制隔離),老闆就會有麻煩的時光,現在租書店板都還搜尋得到
作者: qazieru (=w=)   2018-06-08 12:40:00
可是新聞被判這條的那個不是只有未成年而已?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8-06-08 13:14:00
到最後還是要看法官自由心證...
作者: shiraby (放開那個五樓)   2018-06-08 13:39:00
推CD啦幹
作者: LeoJhou (因京塚丈)   2018-06-08 13:53:00
幹hardcore就不藝術歐,媽的74Q大那個是因為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所以優先採用兒少法雖然Q大的性癖我不是能完全接受,但是我還是支持你的創作就是了,但你自己也要小心有心人士阿阿阿而且性虐待是到什麼程度啊,不會又是自由心證吧幹
作者: lucifier (lucifier)   2018-06-08 14:08:00
當然是自由心證啊 法律一堆概念根本不可能客觀定義
作者: kirimaru73 (霧丸)   2018-06-08 14:13:00
你可以訂規定 但那樣子會比自由心證更蠢例如台灣性侵判定曾有陰莖插入三分之二說 是要拿尺逆?
作者: lucifier (lucifier)   2018-06-08 14:17:00
30cm表示永遠都有一大截在外面 從未性侵(?)
作者: czplus (taskfever)   2018-06-08 14:57:00
你懂我懂但是只能意會不易言傳的概念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8-06-08 15:37:00
光是法官要採用哪條就超自由心證的了一樣的案件都能有好幾種判決了 XDD
作者: eiw123 (阿克西斯教信徒)   2018-06-09 12:15:00
就是看政治情況 背景而已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8-06-10 03:48:00
怎樣算毫無藝術性...a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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