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科普一下法規
性交跟結婚是兩碼子事
台灣近親性交的規範,是刑法230
https://bit.ly/3MD80mi
https://bit.ly/38zaof6
刑法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又刑訴234對此有規範”專屬告訴權”
https://bit.ly/3vvop6K
刑訴
第 234 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一、本人自然不用說,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老爸老媽爺爺奶奶阿公阿嬤。
注意規範是雙方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如果是同父同母兄弟姐妹的話,那就是完全相同。
異父或異母兄弟姐妹,因為父母不完全相同,能提告的人會變多。
二、雙方的配偶跟配偶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就配偶權的部分,刑責上算通姦罪的加強版,雖
然通姦的刑239已經因為釋憲791除罪化,但這條還是保留著。
所以還是有效,結了婚請不要亂搞。
簡單來說
同父同母
在爺爺奶奶阿公阿嬤老爸老媽死光光,然後雙方又都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合意性交,是沒有人
能告你的。
或者你能打點好上面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讓他們接受,那也是可以的。
而四等親的堂表兄弟姐妹間性交完全是合法的,沒有被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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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親結婚的規範,在民法983
https://bit.ly/3krM95m
民法
第 983 條
第一項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第二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三項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
,亦適用之。
第一項的部分
一、直系 就父女母子、岳母女婿等等
二、六等以內旁系血親
(你的小孩跟你堂兄弟姐妹的小孩為六等)以內但收養且輩份相同的四等跟六等不受限制,也
就是收養的堂表兄弟姐妹,或你的小孩跟他們的小孩,只要雙方”輩份”相當就可以結婚。
三、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例如:舅媽(三親等)、嫂子(二親等)
後面那兩項一起說,離婚、終止收養使得雙方不再有原本的”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關
係,依舊不給你結婚。
就算你岳母不再是你岳母,你收養的兒子女兒終止收養,不再是你的兒子女兒,你們還是不
能結婚。
但是如果你嫂子不再是你嫂子,那就可以,因為是旁系姻親。
另外如果是繼父母的兒子女兒,沒有經過”收養”的話,雙方的關係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
,不在民法969規定的姻親範圍內,是可以結婚的。
如果收養的話會變成旁系血親二親等,就禁止結婚了。
(因為是旁系,所以如果終止收養的話
,你還是可以跟你繼父母的兒子女兒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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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文,這個圖片內文明顯有誤
https://i.imgur.com/UN89dYX.jpg
日本民法 734條
引用自
https://bit.ly/373bsYm
民法
第四編 親族
第二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の成立
第一款 婚姻の要件
第七百三十四条 直系血族又は三親等内の傍系血族の間では、婚姻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ただし、養子と養方の傍系血族との間で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直系血親以及旁系三等親以內,之間是不能夠結婚的,收養造成的旁系血親不受此限。
大家常討論的日本堂表兄妹可以結婚就是來自於這條,因為堂表兄妹之間是四等旁系血親,
不受民法734之限制,自然可以結婚。
這張圖內文的問題在於他把民法跟刑法混為一談
民法規範的是人民一般日常生活的關係、物權、財產規範等等,自然不會存在刑法的”懲罰
”,犯罪相關之懲罰是刑法在規範的。
日本刑法的確沒有規定成年人之間近親相姦有懲罰,也就是刑事上不會有罪。
但民法依舊有明文寫出不能結婚的近親範圍。
近親禁止結婚是有其法律依據的。
請不要被”創作”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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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引用錯誤或解釋錯誤的話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