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販售AI少女裸體寫真 28歲男涉兒少性剝削判

作者: SonyXperiaZ3 (ソニーモバイル)   2024-08-30 01:42:47
※ 引述《iyori (榊 伊織)》之銘言: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不是已經修法了,怎麼還有人被判刑,該不會他賣的是ai擬真
: 圖?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83769
: 販售AI少女裸體寫真 28歲男涉兒少性剝削判刑
: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28歲余姓男子,去年10月以「Stable Diffusion」 生
: 成式人工智慧(AI)繪圖軟體,繪製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下體之影像寫真書,公開在「
: 蝦皮」販售獲利1386元,被人檢舉訴警偵辦,法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判刑7月
: ,緩刑2年。可上訴。
: 判決指出,余男去年10月利用電腦執行「Stable Diffusion」生成式人工智慧(AI)繪圖
: 軟體,輸入與兒童及少年性相關之生成詞,生成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下體之影像檔,將
: 之彙整為數個PDF檔之數位寫真集,並儲存於行動硬碟中。
: 余並將圖檔連結至「蝦皮購物」網路賣場,以每本99元之價格,刊登販售數位寫真集供不
: 特定人選購,並於商品名稱標註「高中生」、「教室」、「高中」、「學生」、「蘿莉」
: 等關鍵字,以此方式陳列販售。
: 迄被查獲為止,共售出10餘本數位寫真集,獲利1386元。經民眾檢舉,警方今年2月2日11
: 時30分許,前往余住處執行搜索,並扣行動硬碟1顆,全案函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
: 橋頭地院審酌被告年僅28歲,年紀尚輕,以AI繪圖軟體製造兒童及少年性相關之虛擬人物
: 圖畫,公開兜售期間非長,售出數量獲利有限,本案並無實質被害人,其惡性及犯罪情節
: ,顯與拍攝或製造真實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手段尚有重大差異,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
: 減其刑。
要解決原PO疑問 就要來讀讀判決書寫了什麼鬼東西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判決書網址:https://tinyurl.com/meem869t
判決書幾個重點並附上我的分析及評論:
①甲○○犯販賣兒童及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罪
這樣看來 無論是濫用真人照片而利用AI生成之猥褻圖片
又或者是 ACG創作等非擬真圖畫 縱使是以電磁紀錄表現 也算在"圖畫"範疇
那"性影像"就絕對是指照片或影片 iWin所聲稱之"二次元虛擬兒少性影像" 乃屬胡說八道
②「蝦皮購物」網路,在會員帳號「haiyue202379」
所申設之「阿特福需泰勒居 AI數位寫真集」賣場
經過我查證他的賣場 他確實是販賣擬真AI圖片 他有販賣兩種類型的猥褻圖片
一種是就一般人直觀就即知該圖片的人物是未達發育期的女童
這種可以懷疑應該有濫用真實女童的照片而利用AI生成之
另一種是年輕貌美且胸部碩大之人物的AI猥褻圖片
但這種應該是利用成年人的照片生成之 難以直接判斷
③並於商品名稱標註「高中生」、「教室」、「高中」、「學生」、「蘿莉」等關鍵字
也就是說 就算是年輕貌美且胸部碩大之人物的AI猥褻圖片
只要文字有標註「高中生」、「教室」、「高中」、「學生」等字眼
會被法官當作未成年少女 是否僅是利用成年人照片而生成圖片 則非所問
④新舊法比較 法官採112年2月15日修正的舊版本
這邊我就有疑惑了 現行版本的立法理由縱使有包含AI圖片
但有寫到"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所以難以與成年人區別之AI擬真圖片
文字有標註高中生就要取締 我覺得不合理 這樣對被告並不利
而且跟防制真實存在之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很像沒什麼關連性
法官僅是以現行版本有提高罰金刑之最低刑度 而選擇112年的舊版本 不太認同
⑤修正理由「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
漫畫、繪畫等
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
當包含描繪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為性的露骨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至所
描繪之兒童或少年,是否確有其人,則非所問。
這裡可以看出來 上個版本的立法理由 如果沒有被新版本修掉
那完全虛構的H漫被定罪之機率幾乎是100% 幸好修掉了 淦
⑥其以AI繪圖軟體製造兒童及少年性相關之虛擬人物圖畫,並於網路公開兜售,其陳列期間
非長,售出數量、獲利亦屬有限,本案並無實質被害人
法官這樣寫也有問題 AI生成之兒童擬真圖片 是有一定機率濫用真實兒童的照片而生成之
不能說是無實質被害人 應該算是有直接被害人
心得感想:
這起判決是我國第一例有關AI擬真圖片涉及兒少性法的判決
以後擬真圖片的標準很有可能會依循這起判決來取締
①一般人直觀就即知該圖片的人物是未達發育期之兒童
②長相年輕但體態難以與成年人區別之人物 但有用文字標註高中生等字眼 就算未成年
但現行版本的立法理由有寫到"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之後法官援用現行版本的立法理由 會不會因此改變標準 我也不知道
最後說句結論:請大家必須迴避擬真圖 不要自找麻煩
以上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4-08-30 02:29:00
我上立法院法律系統看還是沒有修掉啊 還是還沒更新https://tinyurl.com/3srh28wf第二條的立法理由根本沒動
作者: laigeorge89 (laigeorge89)   2024-08-30 08:58:00
從舊從輕原則是原則上適用舊法除非修法後「刑度」比較輕才會從新兒少修法後刑度減了所以從新靠北講錯修法後刑度加重所以從舊
作者: huwei200035 (POPO)   2024-08-30 09:14:00
不過這案例用真人真的採線 不適合爭議討論
作者: Layase (小雷17æ­²)   2024-08-30 09:55:00
還好我都自己看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24-08-30 12:29:00
迴避擬真圖應該的,畢竟擬真圖也可以包含真人臉孔吧?
作者: stu25936 (MillionCoinser)   2024-08-30 13:52:00
所以這個案件是因為擬真的關係嗎?
作者: laigeorge89 (laigeorge89)   2024-08-30 15:43:00
首先是他的是擬真所以基本上都是新舊法的規範對象再來是他被起訴的時間點是還沒修法的時候所以原則上還是適用舊法
作者: allen886886 (昨天沒睡飽)   2024-08-30 15:53:00
基本還是差在擬真AI吧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4-08-30 17:41:00
你貼的是草案但我看的是正式條文
作者: Gold740716 (項為之強)   2024-08-30 20:11:00
認真文
作者: whhw (人有羞恥馬無所謂)   2024-08-30 20:32:00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4-08-30 21:02:00
好啦聽你的尚未更新 ^^
作者: BFer (AS)   2024-08-30 22:26:00
幫補血推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24-08-30 23:04:00
8月7號才簽字沒更新臭惹嗎但立法理由的位階在哪邊我不知道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4-08-30 23:13:00
法官在判決文會引用立法理由 所以我才那麼在意https://i.imgur.com/jZhSy8j.png立法理由還在就還是可以把虛擬兒色圖畫入罪https://tinyurl.com/ytmm7c7whttps://i.imgur.com/ZMIFu6p.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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