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一直跑題 今天討論課綱不是討論要簽什麼法律文件作什麼法律行為 讓法律用語凌駕在歷史學上 本就奇怪課本用了原住民 不用原住民族 更是好笑 如果真要突顯群體的概念 要加字就再加一點 直接稱原住民族群為什麼要用一個政府登記與否作為成為一個族的標準原住民人權是一種根本性與生而來的權利(fundamental)有時他只能意會不能具體表達 但因為有了國家機器的管理而讓他有了描述性 但不代表國家機關訴諸法律文字的定義即是它全部的面貌 為什麼澳、美、加的原住民不受這種管理而中華民國轄內的原住要受這種管理 然後原住民還把視為是合理?依原住民與部落人民公約(1991)1-2 Self-identification as indigenous or tribalshall be regarded as a fundamental criterion fordetermining the groups to which the provisions ofthis Convention apply. 自我確定(覺醒)才是基本標準相比用字之下 你覺得在課本上放著教育下一代原住民的是無論有沒有自覺 只要沒有政府登記或認可 就不能視為一這種價值觀去影響下一代會比較好?「以被國家認定為族」對「未被國家認定為族」的標準就像「漢人」對「原住民」一樣只有法定只有規範真的能傳達多元族群的價值?老實講我很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