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如下:
主訴:
(一)、對於IanLi #1SkU4vPF (Law-Service),此判決不服,希望改判。
本案維持小組長之原裁定,
因站規與版規之適用難謂有失當之處,故維持原判。
惟本次水桶長達十年,如原告方有悔過或改善之情況,
小組長得視其改進情況減免刑責,具體配套與認定由板主處理。
如板主無意願,因本次適用難謂不當,小組長亦無義務主導責罰之減免。
(二)、希望能確立Stock板 至底閒聊區主題之言論自由與板規合理之標準,
避免板友濫行適用板規檢舉,雞蛋裡挑骨頭,行文字獄之實
〔雞蛋裡挑骨頭,行文字獄之實〕之描述應係乞題,
不過此處建議stock板之兩位板主,針對姓名權侵害之狀況舉些實例於該板,
以免未來仍有板友游走在模糊地帶。
(三) 小組長IanLi判決過程明顯偏袒板友y1896547以及板主eyespot,明顯已不適任,請
群組長作相對應處置
站規與板規難謂有不當適用之狀況,
故群組長礙難據以認定本次事件具小組長偏袒之情事。
============================================================================
對於姓名權是否受到侵害應考量【法益衡量原則】,
亦即〔受侵害之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權利及社會公益〕等部分作整體比例原則之判斷。
故,並非僅止於單方言論自由之保障。
且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自當受憲法保護,
本案當事人有權以站內程序請求對造去除其侵害,
經板規與站規之涵攝適用,難謂板主或小組長有不當之判斷。
=============================================================================
就過去這類民法判例而言,
多以受侵害人是否認定自身姓名權受侵害為主,佐以裁量者之心證判斷。
即便其為菜市場名,在比例原則的考量下,
在經過當事人具體反映後,
對造〔亦無理由繼續使用這些姓名在暱稱或推文上〕,
故,此處認為原告三訴係無理由,裁定維持原判。
(另,按目前批踢踢對個人資料的規範,
非公眾人物之姓名權與個資保障應認係採從嚴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