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針對管理人員之檢舉與申訴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4-05-30 10:54:34
針對板主、組務之檢舉或申訴,
如舉證多與訴訟當事人之法益無涉,宜簡化之。
審酌法益受損之情形是群組務及以下管理人員之義務,
然而提出訴訟者若無法益受損之情事,仍隨意予以訴訟實施之權益,
很容易令寶貴的行政資源淪為報復私怨之工具,
並僵化出團體、區塊間之成見,使管理人員難以集中精力處理主要業務,
間接使少數人之恩怨影響到各區塊受眾之權益。
故,本群組調整案件受理之原則,以下敘明:
一、訴訟提出者之法益若未有受損情事:
  如訴訟提出者牽涉之案情延宕、水桶不公、要件未洽、於法未合等,應以受理,
  並以提出者為訴訟當事人。
  若舉證事實非關訴訟提出者,管理人員得不受理。
  
  如欲提出檢舉、申訴者仍認為:
  自身於該案縱非一般定義下法益受損之當事人,
  為該看板文化經營仍需表達改善之建議,
  
  得以特案請求之,然需要說明成立特案之事由,
  組務或群組務得評估事由後予以受理。
二、訴訟提出者之法益有受損情事,然而夾列太多無涉其法益之事證:
  這些無涉其法益之情事,檢舉、申訴者請列為參考事證,
  原案之法規-事實涵攝過程僅以主要牽涉法益之事證為準,
  參考事證僅影響裁判人員之部分心證,不應概推之主要事實之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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