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1dK8WPfH (Law-Service) 判決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4-12-18 11:19:06
群組務的判斷如下:
原因事實部分:
此案事實的界定相當特殊,然而文章內容的性質上似乎更接近於閒聊,
所以從請益或情報分類,都有點勉強,
P板主說出於證交所的資訊較適合用情報分類,
但其實不能解讀成修正為情報=形式補正=沒事。
既然不能看成形式補正,自然從行為的初始點做判決也是比較合理的思考方向。
因為不同看板經營的文化方向不同,
以股板來說,接近抱怨或閒聊的文章若用了這兩種分類可能易使板眾失焦,
所以板主方的考量係其來有自。
出於J板友此篇發文似無惡意且樂意配合修正,
原因事實也相當特殊,證交所遲延的緣由情報也不是一般人能掌握到的情報,
所以就水桶期間,【板主方可考量是否仍有權衡的空間,不一定需要罰滿一個月。】
然而,未來這類型的特殊模糊地帶,
即使形式類似請益問題,
如果內容類似這樣,而被板主視作閒聊,群組務是會完全尊重組務及板主的判斷。
至於水桶折抵,這種思路於理無據,不合現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