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廢除相關規定新增條例,已新增於精華區。路徑 z->2->2->3
原規定
第三節看板廢除
3.符合以下情事,群組長有權力廢除該看板,稱之為「被動廢板」。
1)經群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超過三個月無廣告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者。
2)經群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看板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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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看板廢除
3.符合以下情事,群組長有權力廢除該看板,稱之為「被動廢板」。
1)經群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超過三個月無廣告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者。
2)經群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看板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者。
3)經群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看板因板主主動請辭或系統拔除導致看板無板主情況。
條例自公告起後一個月生效
群組長 s75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