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L_TaiwanPlaz小組長 判決

作者: eddie318509 (小語)   2014-12-23 23:53:10
未經本人同意 任何人皆不得轉錄本人文章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申訴人:eddie318509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申訴事由:
小組長不顧法律對於著作權規範,認同他人未經同意便可轉錄文章侵犯本人著作權。
本人於2014/11/20檢舉redmj110未經本人同意便轉錄文章至L_TaiwanPlaz板,
當時小組長判決redmj110警告,但小組長卻在2014/12/10改判redmj110為無違規,
之後去信跟小組長說明,ptt文章皆屬著作權所保護,
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皆不得轉錄文章,但小組長卻仍執意維持原判,
以下為本人所查詢節錄部分可能涉及此案之著作權相關規範:
根據著作權規範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8-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另外根據ptt站規規範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編 法例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本人依據以上法律條文及站規規範,
主張維護我個人權益不得任由他人未經本人同意下轉錄文章,
故至群組板申訴小組長不得違法認同他人轉錄本人文章,
請求群組長秉公處理該案。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12-24 21:14:00
著作權法 第一章 第3條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作者: eddie318509 (小語)   2014-12-24 21:28:00
http://ppt.cc/BjwO <=回答樓上問題資料是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 那應該不會有錯誤吧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12-24 21:30:00
前提是該篇文章屬性算不算著作
作者: sean7073 (建)   2014-12-24 21:48:00
明明有特別解釋bbs文章所受著作權保護的規範可以查,怎麼偏偏只看一般著作權物的呢,建議好好爬文吧http://ppt.cc/iLpR
作者: eddie318509 (小語)   2014-12-24 22:29:00
某人還真有心幫我文章轉錄到隱板 真不怕被告
作者: sean7073 (建)   2014-12-24 22:51:00
為什麼總愛某人某人的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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