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_TaiwanPlaz小組長talk520判決

作者: GeminiMan (GM)   2015-12-12 22:42:36
本案板主 chairlechiu 於小組事務板推文說明,
因有訴訟案件進行中,需保全相關證據。
請板主 chairlechiu 於案件終結後,
依群組判決內容刪除及修正公告內容。
※ 引述《GeminiMan (GM)》之銘言:
: 一、此案屬「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非屬「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為組務板內的板務案件。特此說明。
: 二、請小組長 talk520 督促 HsinChuang 新莊板主 chairlechiu
: 刪除看板上第一篇公告文及修正第二篇公告文內容。
: 此案屬板主 chairlechiu 板務違規行為判定上的疏失,將使用者
: ykas 前一年的文章合併判定有「超貼」行為,經查證未有違規行為,
: 自應修正判決內容。
: 然「解除水桶聲明專屬公告」公告文內容,除以另表達板主自身立場,
: 不喜歡特定板友的行為 (應以制訂板規作為判定基準),又以另一疑似
: 分身的使用者來信內容,將誤判的案件延至 24 小時後才處理案件。
: 以及酸言「非買賣日」,應不致影響遭處分之使用者的權益。
: 三、依例,「更正判決」可保留原公告內容,另發表一篇更正判決公告。
: 然此案原公告已明顯屬誤判之案件,更正判決公告亦未見板主
: chairlechiu 表達「誤判」的歉意,將公告重點擺在說明事件始末。
: 而著墨於「板主立場說明」(未違規之情形)、「使用者來信訴求」、
: 「使用者權益應無喪失」。
: 故群組認為,誤判之公告內文應刪除,解桶公告的內容應僅只保留
: 第一段的文字,後續文字均有所不妥,始能保障使用者 ykas 的
: 權益和名譽。
: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 申訴人: ykas
: :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 : 申訴事由:不服 L_TaiwanPlaz小組長 talk520 莫名判決
: : 申訴訴求:
: : 1.請小組長重視使用者權益
: : 2.請小組長確實履行監督板主職責
: : 3.請小組長用心檢視本申訴案並重新判決
: : 以下引用原申訴文及寄給talk520的溝通信件說明本案:
: : 1.
: : 7/8 chairlechiu於板上發了篇公告
: : 文章代碼(AID): #1Ld0POa0 (HsinChuang) [ptt.cc]
: : [公告] ykas 禁言三十日 請大家撥空看一下
: : 我完全遵守板規發文,板主卻引用去年的文章數作為證據栽贓我違反板規.
: : 其公告全文明顯的攻擊性及針對性,
: : 板上賣東西的板友這麼多,只有我在完全遵守板規的狀況下被板主這樣用公告攻擊?
: : 而且我認為這標題應是所謂:"利用公告 煽動集眾"
: : 板上公告禁言退文的何其多,為什麼只有這篇要大家撥空看一下?
: : 小組長判決文完全沒說明
: : 2.
: : 板主於7/10在板上承認自己的判決錯誤,又發了篇更攻擊性的公告..
: : 署名為"新莊板主群"
: : 文章代碼(AID): #1LdhpswS (HsinChuang) [ptt.cc]
: : 標題為: [公告] ykas 解除水桶聲明專屬公告
: : 由上所述,板主繼續使用充滿惡意的公告攻擊我,
: : 雖口說道歉,但由以上的用詞遣字,並未見對誤判的反省,.
: : 板主於承認自己的判決錯誤後,7/8原公告並沒有刪除,
: : #1Ld0POa0 (HsinChuang) 這篇還是留在板上,跟一般認知的更正公告程序不符合,
: : 且標題是"解除水桶聲明專屬公告"而非道歉啟示
: : 小組長判決:板主 chairlechiu 以公告針對性攻擊違規使用者,
: : 依本案情節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 : 我非"違規的使用者",而是完全遵守板規發文的"正常的使用者"
: : 整件事情是板主誤判文章數而攻擊我禁言三十日後,
: : 又發文攻擊的離譜情事..
: : 這判決實在錯得離譜!!!
: : 3.
: : 板主指稱所謂的"去年兩篇文章"云云,本板早已經宣判,
: : 我對於板主的莫名指控感到不解..
: : 本板文章代碼(AID): #1JsZ8Kq4 (L_TaiwanPlaz) [ptt.cc]
: : [宣判] ykas 申訴 HsinChuang 板主群案
: : GeminiMan判決:
: : 一、請板主 chairlechiu / hsiaofan1026 於三日內發布更正公告。
: : 二、若板主群討論過後,需對該販售行為加以限制,應修訂板規,
: : 而非針對單一板友禁止發表某類型文章。
: : 一、時至今日我當時申訴的該篇公告 #1JXDRNRB (HsinChuang) 也還是留在板上,
: : 也沒有刪除,跟一般認知的更正公告程序不符合,
: : 二、又再次發生針對我發表某類型文章的莫名判決及公告,
: : 板主群未有任何檢討改善,反而更變本加厲的使用公告攻擊我,
: : 關於板主群累犯/變本加厲的部分,判決文完全沒說明
: : 4.
: : 我認為板主確實違反"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及"使用者條款(站規)"
: : 五、板主的罰責:
: : (3)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違者將取消板主資格並且半年
: : 內不得申請擔任任何看板板主。
: : [公告] 使用者條款 2.0.1
: :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 :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 :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 :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 : 板主這兩篇公告完全是且"誹謗、不實、攻擊性"的公告
: : 也都沒在判決內文中說明
: : 5.
: : 依照判決,這兩篇公告已經達到口頭警告標準,但似乎不需要更正或刪除?
: : 6.
: : 這判決意味著,板主可以莫名發兩篇公告攻擊完全沒有違反板規的正常使用者,
: : 只要口頭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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