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罷免SuperBike 版主 JOB314 一案 (溝通)

作者: TurTao (偶速小海龜)   2016-04-11 21:10:37
※ [本文轉錄自 TurTao 信箱]
作者: SES (大家要乖啦)
標題: Re: 關於superbike罷免版主的問題
時間: Mon Apr 11 06:53:48 2016
申請罷免
> 組長審核理由通過
> 發起連署
> 連署達門檻或截止 到組務申請裁定
這是群組長解釋的
也就是說今天即使上告上去
群組長也是會用程序不符打槍
我有跟他說一些寫得不夠清楚的地方要再寫明白一些
很遺憾群組長表示這樣是程序錯誤
※ 引述《TurTao (偶速小海龜)》之銘言:
: 組務事務
: 關於您 #1N1ibvpA (L_RelaxEnjoy)的判決
: 前段罷免理由我確有夾雜情緒性文字,這點致歉
: 但程序問題如下
: <刪除板主>
: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 板發起連署。
: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
: 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 第六點之 "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 與第二點
: 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板發起連署。
: 組務您目前將這兩段解釋為
: 先提出申請,"待組務核可"後,再至LifeRecallBM發起連署
: 我想您是這樣認為的
: 但規定內並沒有"待組務核可"此項標註
: 況且第六項有 "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提出申請 "
: 且,"提出申請"的字樣,與上方的第二點"提出罷免連署申請"極為相似
: 且整篇部分均在講非自願退位(罷免)的部分,兩者"申請"所述的東西均相同
: 也就是說,這份規定第六點跟第二點 是前後矛盾的
: 到底是要連署完七天再申請,還是要先申請後再連署 ???
: 所以
: 您判決我為不符程序
: 在此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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