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務判決文,如明訂 "72小時",較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3日內" 則較為模糊的時間區間界定。然板主於時限到
仍未上站處理,通常亦會寬限一段時間,畢竟,板主有
處理才是結案的重點。
如所提案件,板主稍延宕 5 小時公告,群組認為尚在
可接受的寬限範圍。
然板主於正式或非正式管道,表明不願在時限內處理,
組長即可依組規處置。
二、本站組規、板規並非全然套用現實生活的法律概念。
然小組長 steve1121 認同前板主 staff23 說法,以
公告次日為起始日,可詳加訂定於組規,讓板主及
使用者依判定結果執行,有所依歸。
三、群組認為,小組長 steve1121 認為與板主對於執行時間上
的定義,有所歧異,撤銷警告處分,屬可行的作法。待
組規訂定更為周延,抑或以「72小時」取代「3日內」用語,
處分板主的理由將更具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