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 L_TradeCente 小組判決不服

作者: GeminiMan (GM)   2017-10-27 23:47:14
一、申訴時請選擇〔申訴案件類別〕,沒選擇得不受理。如本案為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二、主訴為提出 BuyTogether 合購板的板規,所提〔無主文準則〕以及
〔合購文準則〕的效力。
使用者 pethamster 提出,板主 cutejoanna 所列違反板規〔一頁商店〕
列於〔合購文準則〕項下,所發表文章為〔無主文〕,不應受其規範。
然就其板規來看,該條板規僅得判定為大項目〔參、標題與內文格式〕
項下,無法舉證屬〔合購文準則〕項下板規施行細則。
另板規 參、《 二 》標題分類
1. [無主] ─ 供版友徵詢購買/跟團意願之用,全系列合購品可用。
〔無主文〕不因徵詢購買/跟團意願的用途,則不受合購板的板規所規範。
三、查該篇文章,網頁由〔一頁商店〕維護,連結內容並未充分揭露賣家資訊
(聯繫地址與電話),板主可依板規處置。
※ 引述《pethamster (阿倉)》之銘言:
: 申訴人:pethamster
: 申訴之小組長:loverlover
: 申訴內容:
: 爭議點壹:
: 請參考"證據1"及"證據2"內文,
: loverlover小組長於cutejoanna尚未回應本案,
: 即於推文和本人有所"討論",
: 且留下疑似判決的一段話,
: "→ loverlover: 版主水桶處置合理 以上 07/27 16:28"
: 並將文章鎖定處理。
: 當天晚上卻又莫名其妙解除文章鎖定,讓cutejoanna得以對本人的上訴文做出回應,
: (這一點可以從證據2的發文時間確認)
: 這種先做出判決再讓版主補充理由,
: 明顯已有先入為主觀念的行為,
: 讓人無法相信loverlover小組長能在此案做出中立、只看證據說話的判決。
: 爭議點貳:
: loverlover小組長於今日(8/14)發表的判決請參考"證據7",
: 引用的版規為
: "2. 加入蝦皮網址於禁止合購名單;FB粉絲專頁/一頁商店需有賣家詳細資訊。"
: 另引用前任foryaya版主發文的公告(#1GW2zSMl)
: 認定本人行為的確違反版規,cutejoanna勝訴。
: 其判決疏失如下,
: 根據本人於"證據6"文章提供的版規縮圖網址
: http://imgur.com/a/rnSxV
: 從圖中很明顯可以看出,
: 無主文、合購文各有各的準則,
: 既然都是準則,那麼從法律上來看,效力就是相等的,
: 沒有誰從屬於誰的問題,
: 而對於一頁商店的禁制僅出現在"合購文準則"內,
: 故版主不應該用B法條的限制或罰則去處分A法條內的行為,
: 另節錄前任foryaya版主發文的公告(#1GW2zSMl)
: http://imgur.com/a/lvji7
: 公告內容只有寫
: "無主/合購文物品皆須合乎版規,若為禁止物品,則依版規處理"
: 此外,這篇公告最下方也註明了"請以詳細版規規定為主"的字眼。
: [公告內容] 無主/合購文物品皆須合乎版規
: 請問無主文準則內有禁止一頁商店嗎?
: 我記得好像沒有
: http://imgur.com/a/iQPMM
: [公告內容] 若為禁止物,則依版規處理
: 請問版規伍、禁止合購之物品,
: 項目內有一項叫做"一頁商店"嗎?
: 我記得也沒有
: http://imgur.com/a/opB00
: http://imgur.com/a/ZvJG0
: http://imgur.com/a/prUuf
: http://imgur.com/a/1xTKa
: http://imgur.com/a/F52b5
: http://imgur.com/a/k0jiR
: http://imgur.com/a/9Dy8r
: http://imgur.com/a/2Tk6o
: http://imgur.com/a/tWXV5
: http://imgur.com/a/41BKz
: 所以版主、小組長口口聲聲說"一頁商店屬於禁開"
: 根據的是"合購文準則"
: 但我發的根本就不是"合購文",
: 只是徵詢意願的"無主文"
: 使用一頁商店之網址理當合乎版規的規範。
: 爭議點參:
: 綜觀loverlover小組長之判決文(證據7),
: 內容基本上是完全採信合購版兩位版主之意見,
: (證據2內文 及 證據6推文),
: 反之,對於本人提出之
: "無主文遵守無主文準則;合購文遵守合購文準則"之論點,
: 小組長及兩位版主皆選擇性忽略,
: 僅用"發文就必須遵守版規"或"申訴者在玩文字遊戲、硬凹"帶過,
: 此一作法不僅毫無公信力可言,更不合"罪刑法定"之原則。
: 試問,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為例,
: 可以用食品廣告的規範、法條,
: 去處分食品製造過程中的行為嗎?
: 如此粗糙且毫無法學常識的判決,恕本人無法苟同。
: 爭議點肆:
: 合購版版規混亂,且有太多的"版主公告"都尚未被加入版規條文內,
: 像本次小組長提出的前任foryaya版主公告(#1GW2zSMl)
: 即為"2012年"之公告,
: 此一行為造成使用者很大的困擾和混亂,
: 煩請協調合購版版務盡快將這些"公告內容"納入版規規範,
: 並確立以"版規為主、6個月內的版主公告為輔"的執法依據,
: 不然使用者根本不可能一一的去翻過去歷年的公告文,
: 很容易就踩到"非版規的版主執法線"而被處分,並導致爭議。
: 懇請群處長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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