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L_SecretGard (心情小品集) 組規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20-07-28 21:28:35
※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1UdoZjAs ]
作者: Bignana (雲棋水鏡黓龍君)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公告] L_SecretGard (心情小品集) 組規
時間: Wed Apr 22 01:10:01 2020
(一) 總則
1. 本組為生活娛樂館群組所轄之日常資訊站小組,
為規範組內所轄之看板及板主所屬相關事務,特制定本規。
2. 本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二) 看板相關
1. 申請新板需依群組組規規定,進行連署後於本組提出申請。
看板性質變動則需檢附申請理由,提出申請。
(三) 申訴相關
1. 受板主處分者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
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若被刪文,請向板主申請提供)。
    二、板主公告。
    三、溝通記錄(站內信或熱線水球記錄)。
2.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
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申訴案不予受理。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申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申訴案不予受理。
3. 遭退文處分者,若自消退文記錄,組務將不受理退文部份申訴。
4. 申訴相關證據,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禁言處分
[證01] 不服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禁言處分
[證02] 不服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禁言處分
[證03] 不服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禁言處分
將公告、溝通信件、原文轉錄於小組,格式不符得不受理。
5. 勝訴者,請板主對於當事人之禁言予以公告撤銷,
退文則至 ID_Problem 板申請消除。
(四) 檢舉相關
1. 本組僅受理板主之行為檢舉,
如板主違反群組規或本組組規、
板主違反本站有關板主權利義務及板務管理之各項規定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檢舉需檢附以下文件:
一、證明文章或相關證據。
二、引用站規、群組規、本組組規或該管板規。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2. 若板主有具體違反站規、群組規、本組組規之行為,得不經溝通程序進行檢舉。
其他檢舉案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
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檢舉者,檢舉案不予受理。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檢舉。
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上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檢舉案不予受理。
3. 檢舉案相關附件,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檢舉]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違反站規
[附01]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違反站規
[附02]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違反站規
格式不符者得不受理。
(五) 文件相關
1.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文件。
2.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駁回申訴/檢舉案並處以退文和禁言90日。
(六) 不受理案件
1.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30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二、超過30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案件。
(七) 判決相關
1. 於組務板進行溝通或答辯時請注意自身語氣,
同時請注意應就案件之事項主體論述,
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或藉機宣洩情緒、酸文、嘲諷挑釁等行為。
如有上述情事,組務得請當事人注意其發言,必要時得處分並暫緩案件受理。
2. 小組長對於案情內容,
若當下即能判定(如明顯違規、或板主明顯失當)將直接判定。
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將請當事人在組務通知後,至組務板說明。
3. 對於判決結果發表後,給予鎖文處理,
兩造皆不得再繼續針對原案件爭論不休,違者將給予刪文或退文處分。
組務定案判決後,宣判文!文標記,申訴/檢舉文章S文標記。
(八) 板主相關
1. 新增板主除需符合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制定資格,亦需擁有該板發文資格,
資格不符者不予上任。
2. 無板主看板,由小組長辦理遴選,
或依生活娛樂館組規於 LifeNewboard 進行連署,
而後於本組提出申請新增板主。
3. 有板主看板,需由該看板現任板主提出申請新增板主:
新任板主產生方式若為板上選舉結果,需將票數統計等文件一併附上;
若為直接推薦上任,則需大體說明推薦緣由。
以上兩種方式皆需所有板主與新任板主推文附議後方能上任。
4. 板主失職或違反相關規定,組務得依情節給予以下處分,警告二次將予以解職
(註:警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一、告誡。
二、停權。
三、警告。
四、撤職。
5. 對於組務案件,板主需義務提供當事人案情相關文件,
若無特殊理由不提供者,組務得視情況給予處分。
6. 板主若超過7日不克上線管板,需於本組發文通知組務,
唯請假日期不得超過30日,且組務得視情況駁回請假之申請。
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完成請假程序,
超過7日未上線未請假並已影響板務運作,將記予失職警告乙次。
7. 板主請辭須由當事人於本組提出申請,
若小組長認為為一時衝動,將寫信予以慰留,申請無誤則予以卸任。
8.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9. 禁止板主未經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轉錄隱板/權限板文章,
違規板主一經舉證確實,立即撤職並褫奪於本組內任板主之權。
(註:因上訴或行政討論需要之轉錄,不在此限。)
(九) 其他規範
1.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
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請確實填寫連署理由,
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不明或無關連署宗旨者,
視為無效票。
2. 本規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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