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組認為,此案退文處分,應予以撤銷。說明如下:
一、本案小組長 steve1121 對於罷免板主案的回覆說明,以「未經組務要求、同意,
禁止當事人、非當事人推文或回文,違者推文者,禁言180天、張貼文章者,
除禁言180天外,並退文。」案件非當事人請勿回文,於組務板的板規已有
退文及水桶處分規定,出於同一目的,禁止非當事人於此案推文,亦可視為
小組長為維持看板秩序的管理行為。
第二段的部分,較有爭議。小組長 steve1121 以「請申請人以回文方式,提供
板主有未以該條板規,刪除問卦內容未有相關看板的文章之案例,回文篇幅以
10行為限,請去蕪存菁,超過10行者,以退文處置、回文內容提及與組務
提問無關者,以退文處置。」直接列舉違規行為。
除以文字上定義較模糊,可能讓申請人摸不著頭緒 (群組亦從雙方信件內容,
才知是要列舉板規執法標準不一的相關案例),雙方認知上有差距。站規定義
退文需以有板規作為判罰的基礎,板規需讓所有人明確得知何種行為已達到
退文的標準。
另外,該段文字,均為要求申請人 n6335097 至組務板說明。唯一會遭退文處置
的,只有申請人 n6335097。群組認為,退文處分,不能去針對特定對象,這是
判定需撤銷退文處分的主因。
二、小組長 steve1121 將三件罷免申請案合併為一件罷免案。
群組認為,組務層級對於罷免板主案不預設立場,不做價值判斷。即使小組長
判定板主於申訴案勝訴,申訴人認為自身案件符合公益性,即可依組規提出罷免
板主申請案。
小組長 steve1121 若認為三案性質相近,屬通案,非個案,罷免理由認可三案
相同的部分即可,不需再由個別申請人對相異的部分補充說明,罷免事由於
申訴案應已充分說明。
罷免板主申請人並非看板的檢舉人,除以自身的案件,不需再另舉例看板另有
其他的受害人。罷免板主連署案,即是交由板友自行判斷是否有罷免連署理由
的情形,評估板主是否適任。
若小組長 steve1121 認為三案仍存有巨大的差異,應容許個別申請人個別提出
連署案,以避免其中一人的審查程序,延宕了罷免板主連署案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