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申訴人:simonjen
申訴之小組長:lianpig5566
申訴事由:
簡介:經溝通後小組長仍認為自身行為無濫權亂判,故本人來此申訴。
詳述事由如下:
1.本人經u板友檢舉高雄板板規6-1規定,依程序應由先檢舉於高雄板再由高雄板
轉錄進組務板辦理,但u板友之行為明顯已違反程序,然組務小組長仍受理之。
明顯為程序不公。
2.經查依組務板板規規定檢舉規定應為以下格式:
(5) 申訴/檢舉 案相關證據,請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 T 更改文章標題,
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原文)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公告)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信件 / 水球)
[檢舉] talk520 違反組務板板規
[證據] talk520 違反組務板板規 (文章 / 推文)
顯然u板友之檢舉行為屬不符合檢舉格式,但小組長仍受理之,相較於過去有明顯
差異
3.經詢問小組長判決依據規定,原先是回覆依"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中(2)(7)條,
再經詢問後再改為依據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判決前明顯無查明判決之規定
而判決。
4.經查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所引用之規定 與 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相關,非屬組長之判決
範疇之中,再查相關板為高雄板與八卦板,明顯八卦板非屬lianpig5566之管轄,應
無調查權,經查閱如若小組長引用之規定成立需以下要素 1.實質號招內容 2.實質
亂板結果,經查檢舉內容並無 2 之實證。無調查權之小組長在對方不附證據之下卻
有此判決實為濫權 與 侵害到看板警察局之業務。
5.在查組務規定明確可知相關並無相關"聚眾鬧板"之規定,小組長於無組務規定之下
以"之嫌"作為相關判決因子實亦為濫權。其因為下:
5-1.所謂"之嫌"應為預見未來之動盪防患於未然者所使用之判決
5-2.迄今已時隔多日無防範患未然之必要,如同拋硬幣拋出前能說正面的機率是
0.5,而拋出後正面就是正面,反面就是反面無所謂拋出後正面為0.5之可能。
最後以一個故事為本點之結:(釀酒之嫌)
遇上大旱,蜀漢下令禁酒,釀酒有罪。官吏從民家搜得釀酒器具,朝中有人主張要他們與
釀酒的人同罰。簡雍隨劉備一同外出時,看見一對男女走過,簡雍對劉備說:「他們就要
做淫亂之事了,怎麼不將他們抓起來?」劉備問道:「你怎麼知道?」簡雍就回答:「他
們都有可以淫亂的器具,和那些有釀酒器具的人一樣。」劉備聽罷大笑,就不再追究家藏
釀酒器具的民家了。
6.在查八卦板文章內容#1WM37-D2 (Gossiping)明顯有許多人贊同我之發言,如果八卦
板板主認為我言為虛,那為什麼迄今認同我發言者無一因此被桶?也無刪除發言之
紀錄,那我的發言到底是虛假之謠言還是具有一定證據力之謠言?還是說八卦板謠言
部分可以在推文使用,只有發文章不行,那麼不就更證實本人所言"容忍度比較高",
因為依高雄板規定推文謠言者證實為假,無涉及負面或公眾利益者刪除,涉及負面或
公眾利益者 水桶 或 退文。
7.經以上諸點要求撤回判決,靜待警察局之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