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Bignana#1XYoq879 (L_TalkandCha)違規送件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21-11-24 01:52:11
1.
查 GossipPicket 板規之時效相關規範,
僅說明"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意即板主可視情節裁量是否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
由於該檢舉案在共用帳號查詢案提出前尚未結案,
現任板主審理後依相關證據裁定應送交共用帳號查詢並無時效問題。
2.
L_TalkandCha 小組規所規範超過期限不受理案件者,
為板主定案判決之相關申訴,與板主未處理檢舉、板主疑似違規等情事,
然多重/共用帳號查詢並不屬於上列情節,
經小組長審理板主所列新證據後認為有調查必要而提出申請,
並無違反 L_TalkandCha 小組規規定。
維持代理小組長 Bignana 裁量。
※ 引述《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之銘言: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Reewalker
: 申訴之小組長:bignana
: 申訴事由:不服判決
: 事實經過
: 八卦板主arsonlolita因八卦檢舉案#1WvmWwtd (GossipPicket)
: 違法送件#1XYoq879 (L_TalkandCha)申請分身查詢
: 並經小組長違規送件#1XaKj6Zl (ID_Multi)
: 上訴理由
: 一、該案於時效不應受理
: 本件檢舉案是八卦檢舉板7/08的檢舉案
: 檢舉板是否該送件即有疑義
: 檢舉的事實行為又是去年11月的
: 時日久遠,已罹追訴時效
: 按L_TalkandCha組規第六章第12條應予以駁回
: 第六章 不受理案件
: 第 12 條
: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   一、超過14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     若看板另有板務申訴程序者,得以完成其板務申訴程序時計。
:   二、超過14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   三、跳板IP或不明來源使用者的案件。
:   四、提出申訴、檢舉案件所需檢附之證據,經系統自動清除者。
: 二、未作實質審查
: 按帳號部多重帳號管理辦法(ID_Multi)之規定與小組判例:
: #1QqXrpMx(L_TaiwanPlaz)、#1P4Ms_7R(L_TalkandCha)
: 共用帳號之查詢需有積極證據
: 小組未實質審查積極證據並說明理由即貿然送件
: 送件程序違法
: 證一 八卦檢舉文#1WvmWwtd (GossipPicket)
: 二 小組送查詢分身文#1XYoq879 (L_TalkandCha)
: 三 小組送帳號部查詢文章#1XaKj6Zl (ID_Multi)
: 四 與小組長之溝通信件1
: 五 與小組長之溝通信件2
: 六 與小組長之溝通信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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