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5-02-25 20:19:46※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1dfuliY7 ]
作者: zeuswell (這輩子沒反串過)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Re: [檢舉] HateP_Picket板主群freddy50301違反板規
時間: Sun Feb 9 00:52:57 2025
判決:
請任一板主五日內解除申訴人處分
就板規4-4來說
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1)
雖標記主要為板主識別案件進度之方式,非必要之動作,
但就板規文句來說,接受審理已標記,
於閱讀者視角上確有造成誤會之嫌,無法明確得知在文章未標記之前是否能更改內容。
請板主研議日後修正板規文字。
可參照政檢板規3-8之文字:接受審理、標記…
(2)
申訴人修改文章內容前,板主回應:
→ freddy50301: 駁回 無重審事由 01/18 17:31
推 smallxxoo: 不受理 01/18 18:46
推 gerund: 請按照程序 01/18 19:50
由板主推文來看,僅能判斷 freddy50301板主 為「接受審理」但「駁回」。
smallxxoo板主 為「不受理」。
gerund板主 為「意向不明」,小組無法判定「請按照程序」所指為何。
就板規文句所述:
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
在申訴人修改文章前,可知板主受理與不受理各佔一位,g板主為不明,
既其文受理狀態不明亦未先行標記,故認為應該解除其處分。
※ 引述《luciffar (我是玻璃心の中國人)》之銘言:
: 檢舉人 :luciffar
: 檢舉對象:freddy50301,smallxxoo,gerund
: 看板名稱:HateP_Picket
: 訴求內容:板主群違反板規站規
: 檢舉事由:
: 政黑檢舉版板規4-4
: 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 這條的閱讀重點是 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
: 才成立後面的處分條件 用意是防止有人惡意變造證據
: 至於案件還在審理階段 將打錯的標題修改為正確
: 完全沒改動內文合情合理合法
: 如有錯誤 本應由板主對檢舉人提出糾正
: 版主未對本人提出糾正 還以此為由水桶人
: 實在是非常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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