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原聲帶社組織章程
西元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公布施行
西元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
西元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
西元二○○二年十二月廿五日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成立宗旨)
國立台灣大學原聲帶社(以下稱本社)依左列宗旨成立:
一、致力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光大原住民族精神。
二、協助並參與校內外有關原住民族之一切事務。
三、加強原住民學生對民族之認同及關懷並導正社會大眾對原住民族存有之刻板印象。
第二條(社名)
本社團定名為「原聲帶社」,係採「把原住民族的聲音帶到社會每個角落」之意。
第二章 社 員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第三條(入社資格及方式)
Ⅰ凡台大原住民籍學生均具入社資格。
Ⅱ具前項資格者繳納社費得成為本社社員。社費所應繳納之金額,由社長定之。
Ⅲ第一項所稱之資格另以辦法定之。
第四條(社員身分之存續期間)
社員之存續期間應自本學期繳交社費日起至下學期公告繳交社費日為止。
第五條(社員權利)
社員之權利如左列:
一、有提案權、表決權及擔任幹部之權利。
二、得享受本社所提供之資源。
三、參與社團活動之權利。
四、對於社團相關事務之監督權。
第六條(社員義務)
社員之義務如左列:
一、遵守社員大會決議及社團規範。
二、積極參與本社活動。
第七條(社員之退社)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退社之預告聲明應於退社七日前,向社長提出之。
第八條(社員之開除)
Ⅰ社員之開除應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社員三分之二
之可決,開除之。其開除理由如左列:
一、違反社員大會決議及社團規範情節重大者。
二、參與活動之次數低於學期行事曆公布之一半者。
三、惡意在外詆毀本社,致本社受有損害者。
四、有詐欺、竊盜或侵占本社財物者。
Ⅱ前項開除,應通知被開除之社員。
第九條(退社或開除後之權利義務)
Ⅰ聲明退社之社員於預告期間內有受社團清查權責之義務,受開除之社員於
開除後七日內亦同。
Ⅱ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不得享受本社社員所應得之一切權益,並不得請求
返還其繳納之社費。但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或負責之事務,仍負清
償或完結義務。
第三章 社 員 大 會
第十條(社員大會之地位與職權)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左列:
一、選舉社長。
二、罷免社長。
三、選舉清算人。
四、罷免清算人。
五、申訴委員之同意權。
六、修改組織章程。
七、解散社團。
八、議決本社要事。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常會之召集)
社員大會常會於每學期初和學期末召開,由社長召集之。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臨時會之召集)
Ⅰ社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社長召集臨時會:
一、依本章程第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社長時。
二、社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
Ⅱ社團若遇重大、特別情事應召開社員大會決議時,社長得主動召集之。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
Ⅰ社員大會常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公告之,並於三日前完成社員之聯絡通知。
Ⅱ社員大會臨時會之召集,應於五日前公告之,並於二日前完成社員之聯絡通知。
Ⅲ臨時會之召集事由如事出突然且急迫,得不受前項規定拘束。
Ⅳ社員大會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聯絡通知應以要點式告知社員召集事由。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之決議方法)
Ⅰ社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Ⅱ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
代理社員一人。
Ⅲ社員對於大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
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決議之無效)
Ⅰ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議決方法,違反章程規定時,社員得於議決後五日內請
求申訴委員會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
異議者,不在此限。
Ⅱ社員大會決議之內容違反章程規定者,無效。
第四章 幹 部 之 架 構 與 權 責
第十六條(社長之地位與任期)
Ⅰ本社置社長一人,為本社之負責人,對外代表本社。
Ⅱ社長由社員大會自社員中選舉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社長之選舉罷免辦法)
有關社長選舉、罷免及補選之方式,另以辦法定之。
第十八條(社長之權責)
社長對社員大會負責,其權責如下:
一、綜理社團一切事務。
二、幹部之任免。
三、對於申訴委員之提名權。
四、主持社員大會。
五、擬定學期行事曆並於期初社員大會提出施政報告。
六、於期初社員大會提交預算書,期末社員大會提交決算書供社員大會審核之。
七、遵守並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
八、於卸任時,應將本社之財物及事務妥善移交。
第十九條(社長因缺位或重大事故無法視事之代行)
Ⅰ社長因缺位或重大事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其職。若社長、副社長
均缺位或無法視事,由學術部長代行其權責。
Ⅱ社長缺位時,代行權責之幹部應依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召集臨時社員大會補選社長。補選之社長任期以補足原任社長未滿之任期
為止。
Ⅲ第一項因社長缺位而代行職權之幹部,其代行期限不得逾十五日。
第二十條(副社長之權責)
Ⅰ本社置副社長一人,由社長任命之。
Ⅱ副社長之權責如下:
一、協助社長處理本社一切事務。
二、職司整理、紀錄並保存社內一切資料。
第二十一條(法定幹部架構)
本社除社長、副社長外,設學術部、活動部、公關部及總務部,各置部長一
人,由社長任命之。
第二十二條(學術部之權責)
學術部之權責主要如下:
一、掌握時勢脈動並收集與原住民族有關之資料。
二、企劃並舉辦本社之例行聚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活動部之權責)
活動部之權責主要如下:
一、於例行聚會外,舉辦凝聚社員向心力及增進民族認同感之各項活動。
二、活動所需器材之租借、管理與歸還。
第二十四條(公關部之權責)
公關部之權責主要如下:
一、 依社長之授權,負責對外之聯絡與接洽。
二、 促進本社與其他原住民族團體之交流。
三、 密切掌握校外原住民族相關活動之動向,並於必要時積極策劃參與之。
第二十五條(總務部之權責)
總務部之權責主要如下:
一、 管理本社一切財務
二、 定期作成財務報告書供社員查閱。
第二十六條(特殊部門增設權)
為便利推動本社事務之需要,社長得於本章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必要部門外
,另設特殊專責部門。但該部門之設置、功能及預算編列,應於社員大會中向
社員說明之。
第五章 申 訴 委 員 會
第二十七條(申訴委員會之地位與權責)
申訴委員會為本社最高司法機關,負責處理社員申訴之裁判並有統一解釋章程及
辦法之權。
第二十八條(申訴委員之任命)
Ⅰ申訴委員會置申訴委員三人,由社長自社員中提名,經社員大會過半同意任命之。
Ⅱ申訴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由申訴委員互推之。
第二十九條(申訴委員之任期)
Ⅰ申訴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不受社長補選之影響。
Ⅱ申訴委員於任期中缺位者,社長應補提名之。
第三十條(申訴委員之資格限制)
申訴委員之提名資格,應符左列之規定:
一、 曾擔任本社幹部職位一年以上者。
二、 嫻熟社團章程及相關法規者。
三、 於本社中素孚信望者。
四、 不曾違犯本章程第八條第一、三、四款之情事者。
第三十一條(申訴委員於社員權利上之限制)
Ⅰ本章程第五條有關社員權利之表決權及擔任幹部之權利,申訴委員不得行使之。
Ⅱ關於社員大會常會及臨時會之出席社員之計算,應排除申訴委員於其列。
第三十二條(有關申訴委員會之授權規定)
申訴委員會之受理案件、審理程序及其組織規範,另以辦法定之。
第六章 社 團 之 解 散 及 清 算
第三十三條(社團之解散及清算之準用)
本社之解散及清算,依民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清算財產之處分)
Ⅰ本社清算後之剩餘財產應按其財物性質贈於關懷原住民事務之公益團體。若財產
不適捐贈者,則按其市價拍賣之。
Ⅱ前項拍賣之財物,社員得有買受優先權。
第七章 章 程 之 修 改 與 施 行
第三十五條(辦法之定義)
本章程所稱之辦法,謂經社員大會通過,社長公布之辦法。
第三十六條(章程之修改程序)
章程之修改,應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社員四分之三
之決議,得修改之。
第三十七條(章程修改後之施行)
修改後之章程應由社長公布之。本章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