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2015.3.25 制定
第零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本站《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2章第2條「組規制定權」、第4條「板主
任免權」、第7條「看板監督權」制定之。
第一章 板主請假
1.板主不得連續 8日未上站,若因故未能上站請至Acad_discuss板請假或信件告知組長。
ex: 本組板主上次上站日為1/01,至1/10再度上站即違反此規定,1/09上站則未違規。
2.請假理由請確實填寫,不得虛偽填報,違者得視情節處申誡或停職處分。
假單請註明職務代理人,板主獨任時職務代理人則為組長。
3.請假日數最高為連續30日。
有特殊事由經組長專案核准得再延長60天,共計90天。
若因超過90天未上站由本站系統免職或違反本站其他法規者,依本站規定處理。
4.一年內不得請假91日以上,91-105日申誡一次,106-120日申誡兩次,逾120日
則直接免職,請謹慎使用。
5.板主連續 8日未上站也未事先請假者處申誡乙次,若16日以上則暫時停職並申誡兩次。
被檢舉板主逾30日未上站者,得逕予免職,避免妨害板務運作。
板主累計申誡兩次停職15日,累計申誡三次則免職。
6.板主得對未上站之原因提出解釋或補請假,若理由正當得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7.板主不服本組依本規則所為之處分,得依相關規定向國家研究院群組提出申訴。
第二章 實習板主
1.實習板主由組長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任命適當人選擔任。
本組板主行使「申請板主權」申請實習板主,準用本自治條例。
2.實習板主任用資格條件如下:
(1) 登入次數180次/ 有效文章100篇
(2) 無劣文/ 違規
(3) 註冊 6個月以上
(4) 具有熱忱、固定上站
3.實習板主權力責任和板主同,須遵守站規及本組各項規範。
組長有權中止不適任實習板主之實習,予以免職並得拒絕其再擔任本組板主。
4.板主若申請實習板主,應指導實習板主執行板務並負連帶責任。板主有責任輔
導實習板主成為正式板主。
申請實習板主之看板,得由所有正式板主決議,撤銷實習板主之申請。
該實習板主即應免職。
5.實習板主實習 3個月後,將在該看板進行正式板主資格投票。
投票進行前,實習板主必須滿足登入次數200次/有效文章200篇/無劣文。
投票得申請提早至實習滿 1個月或延後至實習滿 6個月。
第三章 板務代理人
1.為分擔組務工作,支援本組看板之運作,特制定之。
2.板務代理人輔助本組管理看板,組長應輔導有意擔任板主之板務代理人成為正式板主。
3.板務代理人聘期為六個月,期滿應評估續聘或不續聘。
4.組長得考量看板經營之狀況,彈性聘任或解任板務代理人於看板之職務。
5.板務代理人代管期間得執行板主職務,權責和板主相同。
6.板務代理人得依板規予以執法,惟板規修改必須於組務板報備備查否則無效。
7.有板主之看板,得提出申請拒絕本組之協助。
無板主僅有板務代理人之看板,使用者可申請連署新板主。
8.實習板主視同板務代理人,但不適用前條規定。
實習板主任用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章 判決強制執行
1.本組審理申訴案時,若組務判決書判決主文為變更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已載明
罰責(例: 減輕為、改處警告或水桶n日等處分),板主即需遵循組務判決執行。
2.板主若不服判決或認為窒礙難行之處,可向組長提出再議,再議以一次為限。
3.若本組再議維持原判,板主亦不願遵循減輕或更改處分,本組得依國家研究院管理
總則第 5條停權其板主職務最長三個月,並限期改善直到其依判決執行為止。
判決得由該板其他板主或組長代為執行。
4.板主若不服職務停權處分,請直接向國家研究院群組長申訴。
第五章 板主懲戒
1.依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 9 章第 4 條:
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板主有不當言行、怠工或經檢舉後認定為不適任者,
小組長有權限期改善或予以停權一至三個月處置,
情節重大者,小組長可予以免職。
處分時必須公告並附上相關申訴及證據。
2.本組板主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職
二、停權
三、申誡
免職處分減輕者為停權三個月。
停權處分減輕者減輕至二分之一。
停權一個月處分減輕者減輕至15日,停權15日處分仍過重者得減為申誡。
3.累積申誡兩次,得予停權;停權後再受停權以上處分或累積申誡四次應予免職。
(違反板主請假規定者除外,依該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未盡事項適用本站及國家研究院群組規範。本規則自公告日次日起施行。
科學學術研究院組長 Ja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