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學術研究院板務代理人聘任自治條例 2011.12.19 制定
1. 為分擔組務工作,支援本組看板之運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2. 板務代理人輔助本組管理看板,組長應輔導有意擔任板主之板務代理人成為正式板主。
3. 板務代理人聘期為六個月,期滿應評估續聘或不續聘。
4. 組長得考量看板經營之狀況,彈性聘任或解任板務代理人於看板之職務。
5. 板務代理人代管期間得執行板主職務,權責和板主相同。
6. 板務代理人得依板規予以執法,惟板規修改必須於組務板報備備查否則無效。
7. 有板主之看板,得提出申請拒絕本組之協助。
無板主僅有板務代理人之看板,使用者可申請連署新板主。
8. 實習板主視同板務代理人,但不適用前條規定。
實習板主任用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9. 本自治條例自2012年 1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