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檢舉辦法

作者: Jasy (傑西)   2012-04-19 23:20:17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檢舉辦法 2012. 4.19 修正
1. 本組組務僅受理在本板發表檢舉案或有保密必要時以站內信方式檢舉,其餘不受理。
若為使用者不服本組看板板主處分,不適用本辦法。
2. 檢舉人請填寫下面檢舉單內容,才得以完成檢舉程序。
a.檢舉事實、理由(違反之法規)
b.受到之影響面 200字以上
(不得抄襲剪貼,本組有權要求檢舉人補充文章,輔助本組釐清真相。)
c.違規證據等附件。
3. 本組收到檢舉單後,會告知被檢舉人改善,改善期限為 2週至2個月。
4. 改善期限結束後,本組會加以評估,得再給予 2個月以下之改善期限或裁決結案。
5. 本組務人力有限,且組務繁瑣複雜,一次僅處理同一檢舉人提出之單一事件檢舉案。
因此同一檢舉人提出之不同檢舉案件(即使在同一篇文章或信件),
本組會待處理案件結案後再處理同一檢舉人下一個檢舉案件。
6.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組得不予處理:
a. 被檢舉人已未擔任本組職務。
b. 使用被退註之帳號或所用帳號屬偽冒、虛報或不實(包括借用)者。
c. 內容空泛無具體事實,難以處理者。
d. 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期限補送,或內容明顯有誤未更正者。
e.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者。
f. 非檢舉事項之主管單位,無權處理,告知實際主管單位者。
7.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組應通知檢舉人依原法定程序處理:
a. 本站各級板務或法務、帳號部進行調查中者。
b. 申訴審理中或應提起申訴者。
c. 經本站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8. 若檢舉人不按本辦法發表檢舉案,本組得依組務板板規停止其發言權。
意圖使板主受懲戒處分,向組長誣告者,處組務板 3個月以上 1年以下停權處罰,
檢舉文章並劣文退回及移送本站 Violation板。使用偽造及變造證據者亦同。
組長 J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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