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學術研究院板務代理人聘任自治條例
2011.12.19 制定
2014. 8.16 修正
第 1 條 為支援本組看板之運作、分擔組務工作,特依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2章第4條之
「板主任免權」,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板務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輔助本組管理看板。代理人之聘任,以組長(
群組長、站長)認為有必要者為限。
代理人符合本組實習板主資格者得自行提出申請,轉為實習板主。
組長本人代理看板板主,不適用之。
第 3 條 代理人代管期間最長為一年,期滿應評估續聘或不續聘並公告之。
期滿一個月內組務未公告者,視為不續聘。
第 4 條 組長通盤考量看板及本組經營之狀況,得彈性聘任或解除代理人之職務。
本組得隨時公告代理人之名單及其任期,供使用者閱覽。
第 5 條 代理人代管期間得執行板主職務,權責和板主相同。
代理人應依板規管理看板,惟板規修改須於組務板報備許可,否則無效。
第 6 條 代理人執行看板管理如有不當,使用者得向本組提出申訴。
第 7 條 有正式板主之看板,板主得不附理由聲請代理人卸任,代理人應即卸任。
實習板主亦得請求代理人卸任,由組長審查後准駁之。
無板主僅有代理人之看板,使用者得申請連署新板主。連署成功後,代理人隨
同卸任。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得準用板主之相關規範。
本組實習板主任用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2012年 1月 1日起實施。
本自治條例2014年 8月16日修正條文,自 9月 1日起施行。
組長 Ja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