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會計師稅法有一題
王君 99 年於臺北市持有下列三筆土地:
甲地面積 4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16,000,公告現值$25,000。
乙地面積 1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24,000,公告現值$40,000。
丙地面積 1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20,000,公告現值$35,000。
甲地為自用住宅用地,按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王君並於99 年初將乙地交
付信託,受託人為張君,受益人為王君本人。設99 年臺北市累進起點地價為200
萬元,試問:(10 分)以王君為納稅義務人,99 年應繳納臺北市地價稅總額多少?
99 年乙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稅額多少?
我看解答http://www.taxtw.com/phpbb/viewtopic.php?f=11&t=391
都直接用申報地價進行計算
但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16條
申報地價超過公告現值上下20%時 不是應該用公告現值的80%進行計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