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想請教一下
本公司今年剛成立 專在跟廠商進一些雜七雜八的庫存
整理一下然後賣出(因為不想要另外加5%或是廠商根本沒有發票)
我們進貨沒有取具發票
銷貨都會開發票
所以401申報的時候 我們進貨金額都是報那些拿到發票的費用類金額
可是我知道等到年底的時候
我申報營所稅時 要將之前進貨的金額一併寫進去
這樣我要繳交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才會比較少
問題如下:
1. 若我真的這樣申報
國稅局會去勾稽我401申報的進貨金額與營所稅申報的進貨金額不一致嗎?
2. 還是說我從401申報的進貨金額 就真的照實寫本月份的總進貨金額
可是這樣就會變成取具憑證金額1,000 可是總進貨金額卻有100,000的情況發生
這樣還是很詭異呀......
3. 因為本公司很小一間 年度營業額離三千萬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若我採用擴大書審 書審率用6% 那國稅局還會去勾稽我的進貨金額嗎?
求解~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