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津] 名師稅法模考

作者: mijake (see u again!)   2014-08-22 12:55:22
1.
乙公司103年設在台灣總公司所得額5,000萬元,在日本子公司所得額200萬元(當地公司所
得稅稅率15%;股利所得稅率20%)悉數匯入總公司;在香港分公司虧損100萬元;在北京分
公司所得額300萬元(當地公司所得稅率25%),則103度乙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何?
解答:
(1)國內及大陸地區之所得應納稅額
=(5,000萬元+300萬元)×17%=9,010,000元
(2)國內總公司之所得應納稅額=5,000,000×17%=8,500,000元
加計大陸地區得所增加之稅額
=9,010,000-8,500,000=510,000元>大陸地區扣繳之稅額500,000元。
故得扣抵500,000元。
我的問題在於:大陸地區扣繳稅額為什麼會是50萬呢? 是因為把香港分公司的虧損計入嗎?
2. 假定乙公司係兼營營業人,於民國103年5、6月份營業稅有關資料如下:(20分)
(一)銷項資料如下:
1.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3,000,000元;零稅率銷售額200,000元;免稅銷售額
2,000,000((非土地及政府債券或其他證券)
2.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6,300,000元;零稅率銷售額1,000,000元;免稅銷售額
1,000,000元(土地)
(二)進項資料如下:
1.進貨及費用支出合計6,000,000元,取得三聯式一發票扣抵聯,其中交際費300,000元
2.購買機器設備8,400,000元,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
3.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為6,000,000元,進口稅捐1,200,000元,商港服務費
240,000元,貨物稅1,000,000元。
試計算乙公司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若為溢付稅額其應退稅額又為何?
解答:
(一)乙公司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1.銷項稅額
=﹝3,000,000+(6,300,000/(1+5%)﹞×5%+(200,000+1,000,000)×0%
=450,000元
2.進項稅額=(6,000,000+8,400,000/(1+5%))×5%+(6,000,000+1,2000,000
+1,000,000)×5%=1,110,000元。
3.不可扣抵進項稅額= 300,000×5%=15,000。
4.不可扣抵比例=2,000,000/(3,000,000+6,300,000/(1+5%)+(200,000
+1,000,000)+2,000,000
5.溢付稅額=450,000-(1,110,000-15,000)×(1-16%)=469,800
(二)應退稅額=1,000,000×5%+8,400,000/(1+5%)×5%=450,000元
我的問題在於進口貨物的進口營業稅,是不是應該也要計入銷項稅額(即同時計入銷項
與進項稅額才對呢?)
煩請板上高手解答,謝謝!
作者: mai0064 (mai mai)   2014-08-22 16:16:00
第二題 進口貨物不是銷售也不是視為銷售怎麽入銷售額?然後退稅部分少算了200000的零稅率吧
作者: mijake (see u again!)   2014-08-22 21:34:00
需要繳納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這所繳納的營業稅又會成為進項稅額,也就是一加一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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