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公司有出一批貨給客戶,結果其中有漏一包
查證是貨運公司遺失,貨運公司會照合約賠償我們公司一筆收入
現公司的處理方式是以貨運公司的名義下訂單並出貨
但實際貨物是交由貨運公司再轉送給客戶
讓這部份系統進銷可以扣帳
但會計做帳的部份,原先出給客戶的部份帳務不做任何異動
正常全數以應收帳款認列(包含少的那批貨款)
而另外認列貨運公司的貨款做「其他收入」
屆時支付貨運公司該月送貨的款項時再一併從款項中直接抵扣
而我覺得有點疑惑的是,平白增加一筆其他收入(賠償款)
中間並無承認任何損失,但貨運公司的賠償尚不足以彌補貨物的正常售價
公司就算收了賠償款還是小虧就是
這樣的帳務處理有沒有問題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