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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唸57號公報 有個地方很不解 來請教各位大大
在第十三條裡面寫說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會計師應出具修正式意見(包括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及無法表示意見
)之查核報告:
(有兩點我就不打出來了,反正就是除了無保留意見以外的狀況)
我知道修正式意見不是現在用的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我的疑問點是
所以除了(標準)無保留意見之外,其他意見都要用修正式意見這詞嗎?
那像是我們現在用的三段式查核報告中,不管修正式、保留、否定及無法表示意見都會
有個說明段,則57號裡面新版查核報告裡面"說明"是放在哪裡呢?
57號後面的附錄釋例都是假設無保留意見的情況,所以我不清楚其他假設的報告大概會長
怎樣,還請大大們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