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朋友A在會計事務所工作,近期收到客戶的投訴,內容大概是因為該客戶進貨費用不足
所以A告知需提報配偶薪資費用(配偶勞保投保在該客戶的公司裡),所以該客戶綜合所
得稅應加計配偶的薪資收入補稅
客戶的立場是如果費用不足,為何不提前數月告知,可再補費用憑證給會計師,計算並
評估每月應有的費用不是會計師的服務範圍?
A的立場是會計師的工作範圍乃是客戶提供憑證,如期申報;年底時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
再確認是否費用不足
A的事務所老闆的意思是幫該客戶付一半的稅額,其餘讓客戶自己付
我雖然自家也是事務所,但家人的意思是會提前告知客戶,但如果客戶來不及補憑證,
補稅的金額應該是客戶自己負擔
請問各位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