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5號於月初修正,針對客戶合約收入
詳加修正。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副總經理張惠閔指出,此次
修正的準則,確立企業合約中「履約義務」的辨認原則,影響廣泛。適
用IFRS的上市櫃企業,應留意和客戶簽訂的各類契約,有哪些商品或服
務在新的會計準則下必須合併認列收入,以免認列錯誤。
所謂履約義務,是指企業承諾要移轉給客戶的商品或勞務。許多企
業簽立合約時,都會把各類商品或勞務一併報價給客戶,例如提出「買
機器設備附上安裝服務」。過去的會計準則並未明確規範何者需要合併
或分開認列收入,業界通常只以簽訂的合約內容判斷。張惠閔表示,
IFRS強調財務報表應該反映實質的經濟活動,因此IFRS 15此次修正,
以企業的履約義務是否「可被單獨辨識」作為標準,藉此區分是否應該
合併認列收入,而非僅以合約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能單獨列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協理楊蘭曲補充,IFRS 15這波修正
,也釐清了智慧財產授權收入的會計認列方法,生技業、文創業和媒體
業要特別留意如何作帳。
過去的會計準則並未規範智慧財產授權所帶來的收入應該如何認列
、須在哪些時點認列,業界編列財報時難免會有疑慮。但修正後的IFRS
15規定,企業的授權收入如果來自「動態授權」,才可採用直線法,
收入依時間經過認列。
楊蘭曲解釋,IFRS中已明確定義何謂動態授權,職業棒球球團授權
LOGO給廠商製造周邊商品即是一例。舉例來說,球團的職業比賽屬於對
智慧財產有重大影響的活動,球團比賽表現如果特別優秀,會影響到
LOGO的價值,智慧財產權的價值並非固定不動,因此可依時間經過認列
授權收入。
來源:
2016-05-12 20:2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即時報導
http://udn.com/news/story/6/1691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