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x1年1月1日發行普通股10萬股以股份交換方式吸收合併乙公司,當日甲公司普通
股每股市價為50。
乙公司權益為400萬。乙公司於合併前有累積營業虧損40萬,可扣抵年限尚餘2年,乙公司
未認列與該虧損扣抵相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甲公司評估於未來2年內很有可能有足夠之
課稅所得可供減除乙公司未扣抵營業虧損之半數。
乙公司於合併日帳列可辨認淨資產之帳面金額較公允價值低估50萬。
依甲公司所處之課稅管轄區規定,甲公司收購乙公司取得之所有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於合併
日之課稅基礎等於合併日乙公司原帳列金額,且商譽課稅基礎為0,除前述外,甲乙公司
無其他材稅差異,甲公司之適用稅率為20%。
試問甲公司於x1年1月1日應認列之商譽金額為何?
A、56萬 B、52萬 C、50萬 D、3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