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如下:
景山公司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民國101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
,其中包括已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日本A公司獲配股利80萬元(已繳納日本股利所得稅20
萬元),及不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國內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50萬元(可扣抵稅額10萬元)
;另有國內證券交易所得80萬元。假設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條件,則10
1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為多少?
此項虧損金額應自那一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
我想問 為什麼虧損300萬中
抽掉轉投資獲配股利淨額50萬
會變成答案的250萬
而不是350?
(從虧損中抽掉獲利 不是應該虧損更多嗎?)
煩請各位大大幫小弟解惑!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