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nk (conk)
2016-08-23 15:11:07稅法申論第2題疑義
問題:
進貨與費用有特別說明包含捐贈育幼院$200,000,
此筆捐贈取得之進項憑證,是指原始取得之統一發票,
還是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
應稅銷售額$10,000,000是否有包含視為銷售$200,000?
說明:
1、依財政部76.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
、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有二種作法:
(1)該項捐贈之進項稅額於取得當期未申報扣抵,所以於捐贈時,不
用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亦即進貨與捐贈於同一期發生,
所以在取得時,不會申報扣抵)
(2)該項捐贈之進項稅額於取得當期已申報扣抵,所以於捐贈時,必
須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另前揭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不可
扣銷項稅額。(亦即進貨與捐贈不是同一期發生)
2、依前揭函釋規定,本題銷項稅額會有二種答案
(1)進貨與費用包含之捐贈如果是指原始取得之統一發票,除了進項
稅額不可扣抵外,銷項稅額為應稅銷售額$10,000,000×5%=50萬
(2)進貨與費用包含之捐贈如果是指視為銷售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
除了進項稅額不可扣抵外,應稅銷售額$10,000,000是否有包含
視為銷售$200,000?從題目來看好像沒有,因為沒有如同「進貨
與費用特別指出內含$200,000的捐贈」,而且參考歷屆試題的出
題方式,以前揭財政部函釋的第2種情形居多(即銷項稅額要加計
視為銷售),銷項稅額應為(1,000萬+20萬)×5%=51萬
3、本題為10分,如果銷項稅額錯了,後面的答案「溢付稅額、應退稅額
及留抵稅額」都拿不到分數了。
參考法令: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
1.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
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
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
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2.如該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
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
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
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
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
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
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財政部76.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