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有點累......
這麼說好
你假設a公司工作一個月,
但未尚發薪水公司,
月底時
你覺得你做滿一個月,不該承認你有薪資收入嗎??
dr:應收款項
cr:薪資收入
無論公司要不要發放、拖延,甚至倒閉,
你不覺得你有權利可向公司申請發放嗎??
而公司難道沒有義務發薪資給你嗎??
xx費用,(簡化:薪資費用)
應付帳款
若你覺得沒有義務的話,
那麻煩遞履歷下,我10000000%會錄用你當雜工啊.....
還是你要等到收到現金才覺得有收入??(個人是沒錯)
那要是公司拖到三、五年,你才要法院訴訟我的薪資呢??
這時侯才認收入。
你先把現金基礎及權益基礎 及聯合基礎搞懂啊
你最基本都不懂了......
你問的問題,都很基本,
我們看了也很傻眼啊.....
※ 引述《longmahero (咪芸兒)》之銘言:
: 10/10 為喵喵公司提供運輸服務$20,000,該公司尚未付款。
: 分錄:
: 10/10
: 應收帳款 20,000
: 運輸收入 20,000
: =========================================
: 我覺得不懂的是...既然喵喵公司尚未付款,
: 為何就已經可以在分錄裡,認列一個運輸收入??
: 會計不是權益基礎嗎??
: 這裡怎麼又出現矛盾了??
: 麻煩請各位大大解惑一下,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