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發行普通股 100,000 股以股份交換方式吸收合併乙公司,當
日甲公司普通股 每股市價為$50,乙公司權益為$4,000,000。乙公司於合併前有累積營業
虧損$400,000,可扣抵年限尚 餘 2 年,乙公司未認列與該虧損扣抵相關之遞延所得稅資
產,甲公司評估於未來兩年內很有可能有 足夠之課稅所得可供減除乙公司未扣抵營業虧
損之半數。乙公司於合併日帳列可辨認淨資產之帳面 金額較其公允價值低估$500,000。
依甲公司所處之課稅管轄區規定,甲公司收購乙公司取得之所有可 辨認資產及負債於合
併日之課稅基礎均等於合併日乙公司原帳列金額,且商譽之課稅基礎為$0。除 前述外,
甲乙二公司無其他財稅差異,甲公司之適用稅率為 20%。試問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
應認 列之商譽金額為何? ans:$5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