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會計版前輩大家好
有兩題稅法題目想請教大家
1.有關暫繳
題目:某營利事業公司會計帳冊完備,符合所得稅法67條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02年度至6月底止營業收入700萬、營業成本380萬、營業費用100萬,
試算102年9月進行暫繳應納稅額為何?
書本答案: 採試算暫繳:(700萬-380萬-100萬)*17%*1/2=1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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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太懂為何試算暫繳要再*1/2,依所得稅法67條,採試算暫繳得以當年度前
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
營利事業所得額,題目所示為至6月底
自己的解法是:(700萬-380萬-100萬)*12/6*17%*6/12=374,000
不知道哪裡有誤??
2.有關盈虧互抵
題目:某公司成立於民國93年,假設該公司各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且會計帳冊完備,均符合稅法規定,以下是各年度所得額:
93年: (290萬) 94年:(170萬) 95年:20萬 96年:100萬 97年:60萬
98年: (50萬) 99年:60萬 100年:110萬 101年:80萬 102年:40萬
試計算上述年間至102年度尚有以後年度可扣抵之虧損為何?
書本答案:102年度雖尚有400,000元,惟依據稅法規定,虧損扣抵僅可遞延十年
故以後年度可扣抵之虧損餘額為0。
Q:我的想法是該400,000虧損不是98年的剩餘可以扣除的虧損金額嗎?
為何不能從98年起算遞延10年至108年呢??
請先進們指點迷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