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大...
因做稅法題目時,有個地方想不太透
還請各位萬能的大神們指點迷津
書本敘述如下
行為罰與漏稅法處裡要件雖不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法之處罰要件時
,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的處罰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
,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這段我的解讀是他有說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的處罰手段
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
我的認知會解讀可以併罰,但後面又補上部得重複處罰,於是困擾著我
是否有一套標準可以知道到底是併罰還是一罪不二罰?
以上,還請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