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動產租賃,售後租回部分樓層。

作者: howhowlaugh (有酸到)   2018-01-13 19:00:33
[林蕙真-中級會計學新論,下冊,P450,第六題]
  高雄公司於X6年1月1日將其新近完工之八層辦公大樓一棟售予基隆公司,售價
$70,000,000,其中包括房屋價款$50,000,000及土地價款$20,000,000;高雄公司
建造該大樓之房屋及土地成本分別為$14,000,000及$600,000,每層樓土地或房屋
之售價及成本均為總售價及總成本之1/8。
  高雄公司於出售該大樓後立即與基隆公司簽約租回其中之二、三樓作為辦公室
之用;租期二十年,每年租金$2,100,000(其中屬房屋之租金為$1,500,000,土地
之租金$600,000);於年初支付,租期屆滿高雄公司應將大樓交還基隆公司。
  該棟大樓估計耐用年限為二十年,高雄公司租回部分之土地及房屋之公允價值
分別為$4,800,000及$14,500,000。基隆公司之隱含利率為10%,且為高雄公司所知

試作:高雄公司X6年度有關該棟辦公大樓之出售與租賃之全部分錄。[86會計師改編]
[argument]
  後面解答是將土地原始認列金額,依售價比例 $20,000,000 / $70,000,000
= 28.57% > 25%;應屬重大,與房屋分開認列。
  為何不是採租回部分公允價值比例 $4,800,000 / ( $4,800,000 + $14,500,000 )
= 24.87% < 25%,非屬重大,合併認列呢?
作者: sbutter (名字打不出來)   2018-01-14 10:08:00
IASB和我國公報對這個重大性標準沒特別規定,所以是依照美國用法,他是以土地公允價值是否低於不動產總價25%判定。就他們是用總價判斷...(我看的書是這樣寫的,前幾天才寫到這題XD
作者: howhowlaugh (有酸到)   2018-01-14 12:33:00
原來是要用總價判斷,感謝樓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