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我在念所得稅會計這章節的時候有個地方不是很清楚
想請教大家一下
例子:
13年1/1購入汽車一部,成本450萬,耐用年限5年,估計無殘值
案直接法提折舊,報稅時刻稅稽處為300萬,分5年按直線法提折舊
我知道這是永久性差異,但是我的想法是
會計上折舊每年=450萬/5=90萬
稅務上的折舊每年=300萬/5=60萬
每年有30萬的差額會影響5年
為何只能在13年加回,後續4個年度不加回?
我知道課本上說,永久性差異只處理當年度
但是我是想了解因果關係
所以提上問題請教各位前輩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