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證交法問題

作者: first1942 (阿肥羊)   2018-08-11 20:28:47
以下為代po
各位會計先進好,不才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依據證交法26-3條第三項裏頭提及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
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關係的計算請問是如何計算的?
假若今天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甲和乙為配偶,丙和丁是配偶,這樣代表有超過半數嗎?
謝謝大家!祝大家金榜題名!
作者: dgita1234 (C.M.Punk)   2018-08-11 20:47:00
立法精神是不能超過半數是關係人 剩下的請自己思考
作者: suhsuan829 (小纖)   2018-08-11 22:08:00
應該沒有,要以其中一個人為判斷基準,如由甲判斷,只有占7席中的2席,所以沒違法
作者: anguskenneth (考生)   2018-08-11 23:55:00
no
作者: l8912000 (許董)   2018-08-12 00:35:00
7的半數是3.5,過半數就是4,所以要有4席不具配偶二等親關係,然而僅有3席不具關係,依據同條之規定,不符規定中得票最低的人解任之,所以甲乙丙丁中得票數最低的人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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