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神
李明將9萬股股票信託給王華,101年中獲配股利總額9萬元,無必要費用,
102年王華將股利總額分配給受益人蔣安,依所得稅法規定,
何人應申報何年度綜合所得稅?
(A)李明;101年度(B)李明;102年度(C)蔣安;101年度(D)蔣安;102年度
答案是C
可是所得稅法4-3不是說信託利益應在實際分配時
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的所得額,依本法課稅
分配年度是102年度阿
為什麼不是D
謝謝大家...
※ 編輯: alvn (122.100.105.130), 02/10/2019 0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