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好,自己在讀審計公報73號時,對第69條有點疑問,
第六十九條:
「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九號『外部函證』要求查核人員維持對外部函證之控制
並評估外部函證之結果,因此將該等責任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並不適當。
然而,內部稽核人員可協助取得必要資訊供查核人員調查回函不符之原因」
想請問該等責任指的是,在指派內稽人員工作時,
不可包含外部函證整個執行過程 (從選樣、發函至紀錄回函結果);
還是說內稽人員可以負責選樣,但由查核人員發函?(讓內稽發函好像怪怪的...)
以上理解有誤之處,再請板上各位指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