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
公司以設備為標的向租賃公司簽了售後租回合約作為承租人,
物權於合約期間歸屬出租人(即租賃公司),
但公司有權於合約結束後優先以0元購買回,同時合約有提到合約如果無效,
物權歸屬於出租人。
這樣在IFRS16上算不算租賃?
因為看了公報好像應該先評估是否算銷售,
如果不算銷售則適用IFRS9視為抵押融資,應認列金融負債,
如果算銷售,才能叫做售後租回,適用IFRS16
如果不算銷售,售後租回合約是否仍有法律效力?
如果沒有法律效力,物權是否仍歸屬於承租人?
這樣是否應補簽一個融資合約?
再麻煩各位幫忙解惑,先行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