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07.08.16板規修改內容與理由

作者: sssh30113 (江上數峰青)   2018-08-16 16:27:35
大家好,我是板主桑尼> <
因為覺得原本的板規內容不足以支應板務需求,且體例上過於零散,
所以重新整理並增列規定,結果就不小心變得很長…
以下整理一下新板規各節之內容,
並列出各節修改與新增之內容。
此板規將於8/23正式施行,
8/16~8/22為警告過渡期,
如合乎舊板規規定但違反新板規規定,將箭號警告並禁止回文,但尚不予退文或水桶。
如有任何建議請站內信或於本篇下方推文,會作為下次修改板規之參考。
此次修改不見得能讓大家滿意,會參考多數板友的意見再予修改調整。
在此感謝大家的包容<(_ _)>
再次請大家多多指教<(_ _)>
一、總則
(一)覺得原本的板規有點零散,
故將所有本板發文推文均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事項均列於總則。
(二)內容
1.基本上為原本【『一、總則』+『四、文章內容』+『五、推文內容』】之內容,
僅新增「相同內容之文章須於14天後始能再次發表,避免洗板。其他類文章如有特殊規範從其規範。」
以避免內容雷同之文章一直手動置頂。
2.將原本規範於『三、情報文』之「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之「推文/噓文/→」之內容。」移至總則,
並新增「但經原推文/噓文/→發言者請託修改刪除者不在此限。」以求完善。
(三)罰則
1.另於罰則新增了「通常違規情形得視情節加重水桶至2個月」。
2.將「累犯直接劣退+永久水桶」修改為「三犯以上且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二、情報文
(一)內容
1.『情報來源』的部分刪除「涉及個人營利的網址」,
以貫徹禁止返利文之宗旨。
2.發文數之計算部分,將『每ID』修改為「每人」,以避免分身發言。
(二)罰則
將「累犯直接劣退+永久水桶」修改為「三犯以上且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三、心得文
(一)之前原本是要直接新增「心得文附有網誌連結者須附圖2張」之規定,
然而因為有不同的意見,於是決定交付投票,
(二)投票結果如 #1RTHE4-r 可見,
1.認為縱有網誌連結,發文中仍無須附圖者8票;
2.認為如有網誌連結,發文應附圖2張以上者28票;
3.認為如有網誌連結,發文應附圖1張以上者8票。
以上共44票有效票,已合於投票門檻,為有效投票。
(三)基於投票結果與投票建議,
將「如附有網誌連結者須於文內附上兩張照片,發表純文字心得者不在此限。」
增訂進板規。
(四)既然訂入法規,如果沒有罰則將僅為具文,故仍訂予罰則。
惟基於多數板友均為熱心善意分享,故不欲訂定太重之罰則,
違反本條者將先給予48小時之補正期間,
如逾時未補正將刪文並將文章備份寄予原發文者信箱。
另初犯二犯者均不水桶,僅三犯以上者水桶3~7天,
如有特殊情事者(如為意圖賺取網誌點閱率與人氣)得裁量加重至1個月。
四、返利文/廣告文/業配文(嚴格禁止)
(一)本節新增。
(二)內容:如之前修改預告所言。
(三)罰則:就之前預告之罰則略有更動,新增劣退之規定。
五、店家分享文(允許但請遵照規定)
(一)本節新增。
(二)內容:如之前修改預告所言。
(三)罰則:就之前預告之罰則略有更動,新增劣退之規定。
六、卡號/邀請碼/指定網址
(一)原本『二、』之內容,但有所刪減。
這一區其實有涉及返利…但有些人還是會有需求,
所以現階段擬維持原本得在置底區徵求之規範,僅刪除部分規定,如下述。
(二)內容
刪除「一般情報文可推文分享自己的卡號」,將卡號集中於置底區。
(三)其餘內容均維持原板規內容。
作者: jasome (烏龍奶)   2018-08-17 22:50:00
辛苦了~~
作者: TonyC (我的精神時光屋)   2018-08-17 02:56:00
請問板規四 "如不該當店家分享文之要件"是什麼意思?請問板規六(二) "依前(一)(二)處理"是指依照什麼處理?板規七 處分有所不服,請於二日內來信板主 這裡設定2日內不合常理,你不能要求使用者必須在你判決2日內一定會上站7/1發文 7/4被判決水桶一個月 下次7/11上站就來不及申訴了情報文禁刪除推文的始末 #1Q7uXRPJ (Actuary)你若要擴大到所有文章都適用 只是徒增自己的負荷請問板規一(十一) 如何判定"以陷害他人之故意誣指"如何判定"短期連續多次欠缺合理確信"?憑感覺判定嗎?
作者: kenick (SOLID_SNAKE)   2018-08-19 09:45:00
某人又在刷存在感 現任板主辛苦了
作者: TonyC (我的精神時光屋)   2018-08-19 19:02:00
我在就事論事樓上沒意見就閉嘴 只會酸言酸語你才在刷存在感我還是認為不應該設定申訴期限 因為你不能限定人多久上站大家可以限定版主在發文幾日內判決、逾期不可懲罰嗎?組規規定版主請假不可超過連續30天 換言之連續30天不上站是版主的合理上限 那你怎麼可以限制判決申訴為公告7日內?判決對或錯是不因時間而改變的 你又怎可以限定永久水桶的判決申訴期限為公告30日內? 真的不合理
作者: kenick (SOLID_SNAKE)   2018-08-19 22:51:00
你說閉嘴就閉嘴 這麼多意見想法怎麼在任不做 被拉下來才一堆毛還敢說不是刷存在感秀下限 誰都看得出來你想幹嘛啦 前板主一年後想捲土重來對吧我看你比較適合閉嘴建議現任板主不要跟著某人奇特想法走 看過笑笑就好
作者: TonyC (我的精神時光屋)   2018-08-23 00:38:00
再一問 板規三 心得文 意圖賺取網誌點閱率與人氣者水桶但是 網誌網址 當然一定是意圖賺取網誌點閱率與人氣難道還有其他可能? 你乾脆寫明禁止部落格網址就好
作者: kenick (SOLID_SNAKE)   2018-08-23 13:06:00
再一刷 刷好刷滿 毛超多 還不閉嘴
作者: sa12e3   2018-08-24 10:56:00
只要有對板規或板上有益的,多問又何妨呢?還是某樓對於某些看法認為自己有更好的辦法或解釋,若有的話,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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