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主們好
我有4個關於版務的問題想詢問
1. 怎麼累加會變成永久水桶?
2. [黑名] 分類是否適用板規2.6 ?
3. [黑名] 分類是否需要指名 ?
4. 既然已非造謠,是否撤銷水桶?
我把結論放前面:
請板主將當事人解除懲罰
懲罰包括 水桶 以及 退文
不然除了水桶 退文也會讓當事人不能發聲
這有點不公平呢 沒有桶完只讓板主之一發表意見的吧~
問題1 怎麼累加會變成永久水桶?
根據夏朵板主的原判: #1WlvmS4F (AllTogether)
6/09 shadow0828 □ [公告] 黑名案懲處
影射板主部分,處2.6(針對板主,並以不特定人士)
因前項無法證明其與兩位板主關聯性,判定造謠鬧板,處3.2
並帶手動置底(By 資源回收桶),處3.3
2.6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威脅、性騷擾,
刻意挑釁、討戰、討水桶、反串文及其它蓄意滋事的文章
請當事者親自檢舉,如查證成立則被檢舉者退文禁言90日。
3.2 :於看板發表相似標題或鬧板,影響看板秩序或違反社會秩序者(如製造假消息
、假新聞),視為洗板,退文禁言90天。重大緊急公安事件則不在此限,
板主得以維持秩序為由臨時調整版規。
3.3 :手動置底
於7天內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者皆退文禁言15日。
視情況保留其中一篇文章,或直接刪除系列文章。
這三條板規加起來也只有 90 + 90 + 15 = 195天
這跟永久水桶,ptt站方默認為10年的3650天,
相差了18.7倍的懲罰時間呢
根據本板板規通則
1.2 :板規執行採一罪一罰,蒐證以ALLPOST板紀錄為主,本板資源回收桶為輔,
成功在板上發文即視為一篇,若一文違反二個以上板規,則刑期相加。
刑期只有相加
永久水桶的條件則為
1.7 :所有違規條例一年內同類型再犯加倍並退文,蓄意累犯者則永久禁言。
當事人並沒有同類型再犯並蓄意
這個懲罰是否過當了?
2. [黑名] 分類是否適用板規2.6 ?
因為原文的分類為 [黑名]
https://www.plytic.com/articles/m-1623070522-a-2f2
[黑名] 利用版主職權要求短裙照
既然是黑名就應該適用於板規4.7
4.7:[黑名]:定義為指出板上有對感情不忠的不肖份子,或其他不禮貌交友行為,
僅限本版發生之事務切勿謾罵,違者刪文禁言15日。依照實際發生情況述說即可。
可明示PTT ID,至於其他個資部分請依法保密。
我想根據 #1Wm2bXVv (AllTogether)
NKB285自己的回應來看
https://i.imgur.com/CisHM8G.jpg
(當事人反應,所以挖掉名字跟照片)
明顯已造成對方不舒服
應該是屬於不禮貌的交友行為吧?
那麼最多就是刪文 + 水桶15日
並不是 退文 + 水桶90日
還是黑名 需要同時接受4.7 + 2.6呢?
我想黑名應該是保護板友的分類
不應該用如此重的懲罰吧?
3. [黑名] 分類是否需要指名 ?
夏朵板主發了這篇文章
R: [黑名] 利用版主職權要求短裙照
#1WlaK1ib (AllTogether)
https://www.ptt.cc/bbs/AllTogether/M.1623082241.A.B25.html
於文內要求 24H內 明確指出是哪個板主
包括許多板友也說 指名ID就不用被水桶
但根據板規4.7
4.7:[黑名]:定義為指出板上有對感情不忠的不肖份子,或其他不禮貌交友行為,
僅限本版發生之事務切勿謾罵,違者刪文禁言15日。依照實際發生情況述說即可。
可明示PTT ID,至於其他個資部分請依法保密。
可明示PTT ID
這表示 可以指名,也可以不指名吧?
當然,這是我的解讀。
不過若是板主對這條板規的解釋為「須明示PTT ID」
那麼我會尊重版主的解讀
請進行板規的修訂
但是因為這個案例是修改版規前
因此我不認為夏朵板主可以限時24H而水桶當事人
4. 既然已非造謠,是否撤銷水桶?
根據 NKB285 板主的文
NKB285 R: [黑名] 利用版主職權要求短裙照
「不好意思,身為被指控的人我應該第一時間出來」
因此 當事人的指控
的確為板主之一
那是否可以取消水桶懲罰了呢?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