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板規3.1條款目前有不明確的模糊地帶,
此次更動經板主群全數通過,本公告後立即實行。
本次更動不溯及既往。
原條款:
3.1 :遭判決被處分之本尊禁言後,若再出現分身發文、留言,送帳號部查證
經查證屬實或板主認定者,本尊分身一律依本尊原判決加倍禁言,
分身發文以退文處置,分身留言以禁言90日處置。
更動後如下:(紅字部份)
3.1 :遭判決被處分之本尊禁言後,若再出現分身發文、留言,送帳號部查證
經查證屬實或板主認定者,本尊分身一律依本尊原判決附加加倍禁言,
且分身發文以退文處分。
舉例來說:
本尊受板規3.3公告處分禁言30日,
分身於3日後再度於板上發文,
若經帳號部或板主查證確認為同一人持有者。
本尊應禁言 30日(3.3)+27日+30日*2 = 117日,
分身應禁言 30日(3.3)+30日*2 = 90日 + 退文一篇;
若分身發文有違反其他板規(如2.4、3.4、4.2……)
則依板規1.2規定一罪一罰處分。
AllTogether 板主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