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Android之前
Java就已經大量使用在傳統手機
這樣官司Google應該贏面不大吧
只是可能不會照甲骨文聲稱的賠那麼多
?
Google 需要證明當他們在使用 Java APIs 時,是含有「轉化利用」(transformative
use),也就是經過他們的編碼後,已經與原本著作所想要傳達的「目的」或「特性」有
相當不同,這時候才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簡單來說,Google 需
要證明他們寫出來的東西,尚未被甲骨文(Oracle)用於同樣的目的或做出類似的產品,
此外,也不曾妨礙甲骨文(Oracle)去開發新的類似市場。
Google 最重要的抗辯是,因為結合了智慧型手機的操作界面,他為原本的創作增添了新
的意義──一個甲骨文無法達到的成就。不過甲骨文對此相當不以為然,認為 Google 此
番作為並未改變 APIs 的性質,並且同時也造成了甲骨文的市場損害,在 2000 年代,
Java 安裝於 80% 的手機之中,但 Android 在此之後,綁架了這些手機來安裝它的作業
系統。
http://technews.tw/2016/05/12/google-java-api-f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