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標靶藥物需要事前向健保局申請通過後才能使用健保給付,
但是很多時候即使我們將所有需要的資料都備齊,
提出申請之後還是會遇到被駁回的狀況,
駁回的理由五花八門,
有些是審查者要求更多的資料,
有些是要求加做檢查,
有些根本是審查者一時頭昏漏看了某份資料卻誤以為醫院沒有附上,
當然偶而也會遇到醫院真的遺漏了某項資料的可能性,
但是這些情形在健保局駁回申請時所用的理由都一樣是: 資料不足。
許多醫院向健保局申請標靶藥的作業都不是醫師親自完成,
而是由助理去完成申請的相關文書作業,
一旦被健保局駁回時,
醫師第一時間在門診時不一定能弄清楚到底是什麼原因,
只能請助理再確認,
由於這類情況常常都是病人在門診回診時發現,
醫師打電話聯絡助理之後並不知道多久才可以確定原因,
這時該怎麼辦?
是先將本次門診該做的是做完後請病人先到診間外等?
還是醫師跟病人就一起在診間等助理查明原因?
假設醫院已經將所有該附的資料都附上去了,
但是因為健保局審查的人一時沒看清楚而駁回申請,
導致病人需要多花兩萬多塊的錢自費使用藥物,
這些錢健保局是不會負責的,
因為標靶藥物照健保局的規定就是要通過事前審查之後才能使用健保給付,
而且健保局並沒有保證提出申請之後一定會通過,
健保局也規定通過審查前的自費用藥在通過審查後不能改由健保付費,
所以如果今天是健保局的失誤導致病人需要多花兩周的錢自費用藥,
這筆錢該由誰負擔?
健保局是一定不會負責的,
那麼該是由醫院負責? 醫師負責? 送審的人負責? 還是由病人負擔?
回過頭來說如果真的是醫院送審流程的疏失導致審核未通過,
那麼是要醫院負擔這筆費用? 還是負責送審的人負責? 還是要醫師負責?
這些問題不同立場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答案,
如果要完全避免這類的情形其實也不困難,
答案就是依照規定辦理,
遵照健保局的規定等到通過事前審查之後再開始用健保給付藥物治療,
這樣就不會有自費的問題,
但是一定無法符合許多病人家屬的期待與需求,
這之間的分寸要如何拿捏值得大家思考。
※ 引述《oxkay (貢小丸)》之銘言:
: 健保局我自己申請補助也碰過幾次釘,不是不能理解
: 但是醫生有跟我們解釋嗎?只要能夠對我們解釋,我們也不會特別去抱怨
: 我當下得到的訊息是,我們一切都有符合資格,
: 但是只得到一句"下次再來"就叫我們在外面等
: 然後就這樣多花了兩萬多塊,沒有任何解釋,難道我不能懷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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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關係其實有很大的一部分是溝通問題,
如果當下能將問題釐清,
也許原Po就不會有後來這些抱怨,
只是那位醫師如果看到這幾句話,
應該會非常、非常的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