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之前一件事情,丟上來給大家參考
在不把皮膚切開來的情形下
用眼睛去判斷那一張張密密麻麻的器官黑白底片
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同一張片子,不同醫師,也可能產生不同的判讀結果。
找出病因,對症下藥
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真的非常困難
正文開始
多年前家中長輩要給葉醫師進行手術 (不是癌症方面的手術)
我上網查一下葉醫師的資料
發現葉醫師有一個醫療糾紛的新聞
而且是個蠻著名的醫療糾紛。
我又去圖書館翻翻書籍雜誌
得到一些資訊
通常轉診到第二家醫院之所以重做某些檢查,有幾個可能性:
(1) 要瞭解患者病情的變化 ( 改善或惡化 ),
所以重做檢查和之前的檢查結果,相互比較。
(2) 先前的檢查內容不完整,故重做一次。
例如:也許病人在第一家醫院是掛急診,來不及先空腹八小時。
因此,急診的電腦斷層經常沒有打顯影劑,故有些細節沒辦法看清楚;
也因此,第二家醫院必須請病人空腹,再做一次有打顯影劑的電腦斷層。
類似這樣的狀況..., 為求檢查更精確。
(3) 技術上的問題…例如,雖是同樣的檢查,但前一家醫院的設備較差,
醫師覺得無法信賴;
又例如,雖有前一家醫院的醫學影像光碟,但卻無法打開檔案,只好重做一次。
但這葉醫師的這個事件也許多多少少造成~
既使從A醫院做了全部的檢查
轉診時把A醫院的檢查資料全部帶到B醫院
B醫院卻全部的檢查還要重頭再做一次的緣故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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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是從某電子報摘錄下來的內容。
此文是根據判決書寫出來的,比較偏向檢察官與法官的觀點看法。
誤切病患乳房 醫生判刑
林姓婦人疑因醫生誤診,平白被切掉左邊乳房。
醫院外科葉醫師則被板橋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但可易科罰金。
判刑三個月 醫師要上訴
葉昨天透過醫院公關組表示,官司纏訟至今近五年,他並沒有錯,
一切都盡力了還被判有罪,他將上訴到底。
律師則稱,婦女割除乳房會影響身體美觀、哺乳功能,
甚至造成心靈上的傷害,林婦乳房被誤割,
可依據刑事判決及術後身心狀態,另外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過去也有求償成功的案例。
判決書指出,林姓婦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產子後,觸摸左邊乳房發現有硬塊,
一週後前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就醫,由外科王姓醫師觸診後,
安排她進行乳房攝影、超音波檢查和空針抽吸病理檢查。
而在空針抽吸結果出爐時,正巧病理科林姓醫師休假,
由代理的蔡姓醫師判讀,初步認定是「乳管癌」,
外科王姓醫師依據報告幫她安排切片手術,做最後確認。
林婦當時指定由副院長做切片未果,又對其他醫師沒信心,
八月十六日住院受檢日便缺席,
逕自拿著恩主公報告轉到林口,外科葉醫師問診後,
發現林婦家族有癌症史,又陸續做了觸診、超音波檢查,
最後佐以恩主公醫院的空針抽吸報告,維持乳癌判定,
八月廿九日動刀切除林婦左邊乳房。
泌乳管腺瘤 誤診為乳癌
未料,葉醫師將切下的乳房「腫瘤」送驗,送回的結果,
所謂的「乳癌」只是「泌乳管腺瘤」,
林婦得知後氣憤難平,到板橋地檢署遞狀控告葉醫師業務過失,檢方起訴。
葉反駁,動刀前已完成「三重確定法」程序判讀病因;
但法官表示,三重之中有一項是前醫院報告,引用前應抱持懷疑心態,
因為林婦檢查當時剛產子,乳房會有體積增大、
腺體組織血管增生等現象,會造成空針抽吸檢查的準確率下降,
葉未與前判讀醫師聯絡了解,也沒重做空針抽吸檢查,
連動刀前的冷凍切片檢查都漏失。判決書指出,
恩主公醫院病理科林姓醫師後來重新檢視報告,
也發現她的乳房硬塊其實只是泌乳管腺瘤而已,並修正報告結果,
但林女的乳房已遭切除。
原判讀醫師 不起訴處分
恩主公醫院表示,當初判讀的蔡姓醫師曾一併被林婦控告,
但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蔡姓醫師判讀報告時,
並未被告知林婦剛生產,判讀結果會有差距,院方當初已安排冷凍切片,
惟林婦卻改到其他醫院看診,最後則以不起訴處分。